誰作弊了?借款人被騙了,因為本案擔保費的金額應由與擔保公司合作的出借人(出借人和債權人)承擔,而不是借款人。但在本案中,擔保公司以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的名義向借款人伸出了手,因此不得不收取相應的3354擔保費。
103010第681條明確規定,保證合同(此處為擔保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2017 12 1互聯網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助貸”業務要回歸本源,要求並確保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
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告上述案例表明,本案出借人與擔保公司系合作關系,故本案擔保公司屬於助貸機構。
但本案中並無出借人與擔保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公司將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虛構內容、虛構電子簽名)曲解為委托擔保合同,以金融消費者身份向借款人收取擔保費,構成欺詐。
不僅如此,擔保公司還以“甲方(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擔保公司)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從甲方的貸款(收款)/還款賬戶中扣除上述擔保費用的全部或部分並轉入乙方賬戶,扣除前無需征得甲方同意或通知”為借口,在擔保合同中增加了“支付條款”。然而,令人沮喪的是,借款人是本金。
103010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意願,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
103010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可以看出,本案中擔保公司與貸款人及相關當事人串通,虛構合同,利用技術手段和優勢地位,強行占用借款人作為金融消費者的資金,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財產安全保障權。應停止收取擔保費,立即退還所有已收取的款項,並按借款人要求的三倍額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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