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不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擴展數據:
案例1:
財產保全和查封的數額有爭議。
2011、10因借款合同糾紛,左鳳剛、金龍先後將恒盛國際、劉樹森(借款擔保人)告上法庭,案件標的分別約為19萬元、400萬元。劉樹森認為,這是謝芳借給他的2300萬元,虛假訴訟。
左鳳剛提供擔保後,根據其申請,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查封劉樹森夫婦於201165438在泰安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8套房產。
侯恒升國際、劉樹森對上述財產保全提出異議,並提供了泰安天壹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查封財產的6份預評估報告,總評估價值近654.38+0.8億元。但未被采納,駁回財產保全異議。
對此,泰安中院立案庭負責左鳳剛案財產保全的壹位陳姓法官解釋說,劉樹森提交的評估報告,並不是法院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做的。駁回理由包括:恒盛國際涉及保全措施的部分財產已抵押給銀行,查封的實際價值需從抵押部分中扣除;為該筆貸款出具的評估報告可能高於實際價值。
案例二:
兩年前,趙峰買了壹輛車,向銀行申請貸款,但由於他的不良信用記錄,他未能獲得銀行的許可。為了盡快得到新車,趙峰以朋友王偉的名義申請了貸款,並辦理了買車手續,車登記在王偉名下。
“幾十年的老朋友,車子在我自己手裏,做什麽轉讓?多麻煩啊!”妻子勸趙峰辦理轉院手續時,趙峰這樣說。
但是2013年底,王偉因為交通事故被告上法庭。對方得知王偉名下有壹輛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而這輛車是趙峰兩年前買的,沒有過戶。無奈之下,趙峰只好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復議,請求法院解除對車輛的扣押。
法官審查後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扣押登記在王偉名下的機動車,受法律保護。只有趙峰拿出有力的證據,比如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證明被扣押的車輛確實屬於他,法院才能據此解除對車輛的扣押。
之後趙鋒不得不把王偉告上法庭,車終於罪有應得。
《物權法》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基於這壹規定,如果車輛購買後沒有過戶,很可能會引發很多類似上述案例的麻煩。
在此,法官也提醒,從他人處購買二手車或者因其他原因將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應當及時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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