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
壹九九九年十月三十壹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住住房,促進住房商品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國建設銀行貸款擔保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向購買自用住房的自然人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應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並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的要求。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建設銀行(不含海外分行)向個人發放的各類住房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海外及外國公民。
第六條貸款條件。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應當有當地常住戶口;
第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可供抵押或質押,或(並)符合規定。
條件的擔保人擔保。
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申請貸款時,在建設銀行有不低於30%的購房所需資金,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按規定在建設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
7.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應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並向貸款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壹、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有效居住證件);
二、貸款銀行認可的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穩定收入證明或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證明;
3.合法的采購合同或協議;
4.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清單、權屬證明、有權處分財產的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部門出具的抵押評估報告。
五、擔保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意見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六、中國建設銀行存款證明(復印件);
七、以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作為自籌資金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使用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8.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八條貸款銀行應對借款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和審查,並在兩個月內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
第九條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後,雙方應簽訂借款合同。根據貸款擔保方式的不同,應同時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凳或擔保合同。必要時,合同應經國家公證處公證。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借款人在中國建設銀行有壹定金額的存款,可向貸款銀行申請相應金額的貸款。借款人的存款要在銀行貸款之前投資買房。
第十壹條最高貸款額度為擬購住房總支出的70%,住房公積金發放貸款額度根據地方有關規定和相關文件精神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貸款詐騙期限最長為20年。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貸款公式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貸款實行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和抵押(質押)加保證貸款四種方式。
第十五條抵押貸款方式是指貸款銀行以借款人或符合規定條件的第三方提供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第壹,作為個人住房貸款的抵押物,道德必須是抵押人擁有的房屋或提前購買的房屋;其次,抵押人可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法律規定的財產。
二、貸款銀行需要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或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所需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最高抵押率為抵押品評估價值的70%。
第三,抵押人需要到貸款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銀行辦理相關保險手續,並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保險的第壹受益人;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申請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總額;保險所需的壹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申請貸款前抵押物已投保財產保險的,抵押人應到保險公司辦理《審批表》,註明貸款行為保險的第壹受益人,並連同保險合同原件交貸款銀行保管;如果原保險期限短於貸款期限,則需要在保險到期時辦理續保手續。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切斷或取消保險,否則貸款銀行有權代為投保,壹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保險期間,抵押物發生超出保險責任範圍的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重新提供低於原抵押物評估價值的抵押物,並辦理保險手續。否則,借款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四、貸款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壹)設定房屋抵押,應分別辦理下列登記手續:
1.以期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具有法律效力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由賣方提供擔保,待拍賣行交付完畢後,憑房產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2.以現有房屋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房產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領取房產證;如賣方未能辦妥房產證,貸款人與抵押人應以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待賣方辦妥抵押物的房產證後,再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手續。
(二)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土地價格評估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五、抵押物設立後,所有能證明抵押物所有權的文件(原件)和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應由貸款銀行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貸款銀行收到上述文件和憑證後,應出具保管證明。
6.抵押貸款本息清償前,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與。抵押人應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並隨時接受貸款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符合規定條件的權利證書交給貸款銀行占有,貸款銀行以該權利作為貸款擔保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1.個人住房貸款可用憑證式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存單等有價證券質押。
二、貸款人應對出質人提交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認可。
三、出質人應向貸款銀行提交經確認的權利證書。質押自產權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貸款銀行負責保管質押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權利滅失或毀損的,貸款銀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債券、單位存款或其他有價證券在還款日前,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壹)因提前償還貸款而產生的現金;
(二)轉為定期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3)單調地將貸款銀行認可的同等金額的債券和存款換成到期的債券和票據。
5.質押期間,出質人不得無故掛失用作質押的質押財產。
第十七條保證貸款是指貸款銀行以借款人提供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為保證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方式。
第壹,擔保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達到或相當於《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企業信用評級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AA級以上企業信用;
(五)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六)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2.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是不可撤銷的、承擔全部責任的擔保。
三、擔保人喪失擔保能力,或合並、分立或破產,借款人應及時通過貸款銀行,並提供新的擔保人,經貸款銀行批準後,辦理責任轉移。未經貸款審批,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四、簡單擔保貸款法,只適用於短期貸款。
第十八條抵押或質押加保證貸款:貸款銀行在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基礎上,要求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向貸款提供貸款作為貸款擔保。
1.抵押、質押、擔保按本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擔保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采用這種貸款方式,貸款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的同時,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清償債務時,貸款銀行可以通過處分抵押物或質押財產的方式進行補償,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全額清償。
第十九條貸款銀行可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采用上述壹種或多種貸款方式發放。
采取抵押加擔保貸款的形式。
第六章貸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使用計劃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貸款。
第二十壹條貸款提款有以下兩種方式:
1.直接撤。借款合同生效後,借款人將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計劃,將借款直接劃入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
第二,特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後,借款人委托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壹次性或分次將貸款劃入賣方或首發方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
采用專項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必須提前向貸款銀行提供合同、付款通知等相關證明。
第二十二條貸款銀行可根據貸款的具體種類、使用金額和借款人的信貸程序,約定采用壹種或兩種支付方式。
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專項支取。
第七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遇節假日順延。借款人提前還貸的,必須先征得貸款銀行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償還貸款本息有兩種方式,由貸款銀行選擇或雙方商定。
1.月還款法,在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壹個[(1+1)T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1+I)T-1
其中,a:貸款本金
t:貸款期限,按月計算。
壹:月貸款利率
第二,累進還款法。在貸款期間,按壹定比例逐年或每隔幾年增加還款額,但在幾年內每年或每月還相同數額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和金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將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已收貸款利息不作調整。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法定監護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訂立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應在30日內將抵押人或出質人用作抵押或質押的抵押物或質物歸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八章違約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屬於借款人違約:
1.借款合同到期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連續兩次以上未按本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3.未經貸款銀行同意,拆除、出租、出售、轉讓、捐贈或重復抵押或質押已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或權利;
四、拒絕或阻撓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不真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6.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銀行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7.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押權利,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擔保或新的抵押(質押);
八、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九、違反本辦法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借款人違約時,貸款銀行應根據違約的性質、程序和金額,采取以下壹種或多種方式:
1.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暫停借款人收回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三,罰息;
4.從借款人賬戶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用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收益,或用質押貸款所得的收益;
六、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七、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貸款本息。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儲蓄存款和居民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壹、關於制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
二、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三、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保證合同;
四、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合同;
動詞 (verb的縮寫)中國建設銀行質押合同(個人住房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