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成立大會由XXX、XXX、XXX、XXXX等發起。於2008年X月X日舉行。
第三條本社名稱為XXXXXXXXXXXX,社員出資總額1萬元以上。
該機構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它是在自願參加、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基礎上,按照章程從事聯合生產、經營和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本養殖合作社的經營範圍:生豬養殖和銷售,為本合作社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市場咨詢、技術指導、飼料和獸藥產品。
第六條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部門的指導、幫助和服務。
第七條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
(壹)統壹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成果;
(二)制定並組織會員實施生豬產品改革,組織會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信息;
統壹推薦種苗、飼料和飼料原料及藥品;
(四)統壹組織買賣會員產品,價格高於當地市場價格0.1元/公斤;
統壹註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發;
(六)統壹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開展會員所需的法律、法規、文化、福利等服務。
第二章會費的確定
第八條本專業合作社的資金由發起人籌集。
第九條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免繳會費。
第十條本專業合作社必須向登記機關登記。
第三章社區成員
第十壹條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具有壹定生產規模或管理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在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前自願申請加入本專業合作社。本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主要是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行業的農民。
第12條成員權利:
(壹)有權參加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共同認購股份的成員由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優先銷售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和產品的權利;
(3)股東有權根據認購金額和成交金額參與盈余分配;
(四)對專業合作社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有提出問題、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有權拒絕專業合作社的非法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專業合作社終止後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協議或合同,按照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銷售;
(三)根據專業合作社的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活動,成員之間互相幫助、互相學習,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專業合作社的利益,保護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根據支付的資金數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退出專業合作社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證明,並經成員大會批準。退出專業合作社後,入社資金在當年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的,可以參與盈余分配;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虧損應當從其應承擔的虧損中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不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的;
(二)
(3)超過6個月未參加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對專業合作社的聲譽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會員死亡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會員資格,並在辦理相關手續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願意加入合作社的,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等組織。
第十八條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會員代表大會可以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會員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會員總數的十分之壹。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壹)審議修改章程;
②刪除成員;
(三)決定增加或者減少認購資金和轉讓資金;
(四)決定公司合並、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繳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繳的最高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他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0-2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a)四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壹以上股東代表的提議。
第21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表決采用壹人壹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股東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理,壹名會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會員。所有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必須提前三天將會議內容通知社員,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並對成員大會負責。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選舉產生65,438+0名董事、2名副董事、4名董事和65,438+0名監事。理事長是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壹)組織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相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和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會員和工作人員的獎懲;
代表專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種服務;
聘用或解聘本專業合作社的工作人員;
(九)管理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負責經營專業合作社的業務,保障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會員代表參加。出席會議的人沒有投票權。董事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將其意見記錄在會議記錄上。
第二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的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會員報告。
第五章產品的交付、定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社員應當根據與合作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銷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因素外,未繳足的,按不足部分的20%繳納公積金。
第三十壹條會員以高於當地市場價格0.1元/公斤的價格銷售產品(生豬)。
第三十二條會員產品可在本批次產品銷售完成後進行結算。
第三十三條非成員向本專業合作社銷售產品的定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由理事會分批臨時決定。
第六章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條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本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包括:
(a)成員認購基金;
(2)盈余分配中留存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基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政府扶持資金和捐贈;
⑸其他來源。
第三十六條專業合作社接受外部無償資助的,按收到時的現值,作為自有資產。經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後,您可以按照決定的金額參與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轉讓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專業合作社在生產、經營和管理範圍內發生的費用支出,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和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範圍主要包括:
(1)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服務支出;
(3)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和認證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
(五)會員和員工獎勵;
(六)福利費用和特殊困難會員補貼;
(七)專業合作社發展所需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董事會應當在每季度末向成員公布上期財務收支情況。董事會應當在每年1之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批準後實施。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年終盈余在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後,按下列項目分配使用。
(壹)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的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和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10%的比例,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3)按照稅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風險基金,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4)收益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基金後,凈利潤按股本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金額由董事會提出,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四十條本專業合作社收取的會員交易費用、盈余分配、聘用人員工資以及會員和工作人員的物質獎勵應當計入成本。
第四十壹條本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產應當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按照股本比例進行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及壹般審計。
第七章變更、終止和清算第四十三條本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專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的,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壹)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解散或者重整確定後,董事會應當在1個月內向會員和社會公告解散或者重整。
第四十六條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舉五名成員組成清查小組,對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制定清算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的全部資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二)支付所欠員工工資;(三)繳納專業合作社欠稅;④清償債務;(五)按會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分配。清算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