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貸款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1993年3月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1994年2月頒布的《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再貸款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1)再貸款的條件和期限。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並在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基本賬戶的金融機構,方可成為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的對象。除此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信貸資金營運基本正常,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歸還人民銀行貸款有信譽;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計劃、統計、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得超過1年。依據貸款期限的不同,具體劃分為20天內、3個月、6個月內、1年期4個檔次。
(2)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必須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註明借款用途,說明借款原因,講清資金運用狀況,加蓋有效印鑒,報送當地人民銀行。人民銀行依據經濟發展、銀根松緊和貸款條件,自主審查,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種類和貸款期限。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必須堅持期限管理,貸款到期必須收回。貸款到期,商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到期不辦理的,人民銀行有權將其貸款轉入逾期貸款戶,必要時從其存款戶扣收。
(3)人民銀行對再貸款的管理。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定期檢查金融機構使用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發現貸款使用不符合規定,或信貸投向不合理等情況的,要督促其限期糾正,對糾正不力的,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該行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對該行的貸款,並建議其上級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壹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貨幣政策調控權集中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加強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系指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為解決轄區內商業銀行的資金頭寸不足而對其發放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貸款。第三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授權操作”的管理原則。
“限額控制”,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以下簡稱分行)下達短期再貸款限額,並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貸款量。
“授權操作”,即中國人民銀行分行須依據本辦法和總行的授權,審批、發放短期再貸款和對轄區內中心支行轉授權。第二章貸款限額管理和審批權限第四條貸款限額是總行下達的允許分行可發放短期再貸款的上限。總行對貸款的限額實行指令性管理。調增、調減分行的貸款限額均以貸款額度通知書方式下達。第五條分行(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門,下同)可審批期限不超過20天的短期再貸款;發放期限超過20天的短期再貸款,須逐筆報經總行批準。經分行授權,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可審批期限不超過20天的短期再貸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審批期限不超過7天的短期再貸款。縣(市)支行,不得審批短期再貸款。第三章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第六條短期再貸款劃分為信用貸款和。
“信用貸款”,系指分行以商業銀行的信譽而對其發放的短期再貸款。
“”,系指分行以商業銀行持有的有價證券作質押而對其發放的短期再貸款。
可作為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為:國庫券、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中國人民銀行特種存款憑證、金融債券和銀行承兌匯票。第七條短期再貸款劃分為3個月以內、20天以內和7天以內三個期限檔次。第八條分行發放短期再貸款,應執行總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第四章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第九條分行短期再貸款的對象僅限於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和全國性或區域性商業銀行設在轄區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借款人)。第十條借款人申請短期再貸款的基本條件:
(壹)在當地人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設立準備金存款賬戶;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應足額存放法定存款準備金;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在申請貸款之前3個月內未發生透支行為;
(三)資信情況良好,能按期歸還短期再貸款;
(四)分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為凈拆出資金的和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為向上級行凈存放資金的,對其發放短期再貸款的期限應不超過7天。第十二條分行發放期限超過20天的短期再貸款,應采取質押擔保的方式;僅限於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第十三條分行短期再貸款只能用於解決借款人同城票據清算和聯行匯差清算的臨時頭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動性不足。第五章貸款的操作程序和內控制度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填制《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申請書》,並在加蓋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簽章後,提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行。第十五條貸款審查。對受理的短期再貸款申請,應依據本辦法進行審查;對單筆金額較大的貸款申請,應建立集體審批制度;中心支行對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申請,應提出審查意見,報分行審批。第十六條貸款發放。對審查批準的短期再貸款申請,應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發放時,還應同時簽定《質押擔保合同》;會計營業部門應憑《借款合同》、貸款額度通知書辦理有關會計處理手續,發放的,還應憑據《質押擔保合同》。第十七條貸款收回。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對逾期的短期再貸款,可從借款人準備金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並按照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發生逾期,可依法處置作為貸款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用於償還貸款本息。第十八條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應憑留存的貸款額度通知書,監督短期再貸款限額的執行情況。對超限額發放短期再貸款的,不予辦理。
再貸款中季節性貸款的期限主要為
2個月。季節性貸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因信貸資金先支後吸或存、貸款的季節性升降所引起的暫時資金不足,期限壹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公積金貸過壹次還能再貸款嗎
隨著樓市市場日益擴大,近年來政府對公積金貸款政策也有所調整。很多人開始著手購買第二套房,那麽,公積金貸過壹次還能再貸款嗎?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相信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沒關系,我們壹起來學習下相關知識。
公積金貸過壹次還能再貸款
若是首次貸款已經還清的話,就可以繼續申請貸款。當然,現在由於國務院調控,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會對再次貸款申請人進行調查,看看申請人名下擁有幾套房產,首套、兩套還是三套等等。當然,第三套的話是無法貸款的哦。
二次公積金貸款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因為國家會考慮到,在職職工在繳存國家住房公積金期間是否出現時斷時續的行為,若有斷續,證明該申請人收入並不穩定,待公積金貸款發放後是很容易產生風險的。
2、若申請人配偶壹方之前申請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貸款未還清之前,申請人雙方將無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因為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相應的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資金金融支持。
3、二次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以下。因此申請人辦理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還貸時間必須壹致。二次公積金貸款換貸時間不可以比商業性住房貸款時間短,或者是相反等行為。
文章結語:如果首次貸款還清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二次公積金貸款的。但是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無法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哦。上述政策是有時限和地域限制,不適用全國,具體的政策還需本人向當地公積金金管理中心查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