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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收費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維護收費公路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收費公路的投資、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和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還貸公路和收費經營公路。

收費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收費經營公路是指國內上投資者依法有償受讓收費還貸公路的收費權或者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收費公路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費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有關管理機構行使部分收費公路的管理職責。第五條 禁止破壞、損害或者非法占用收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在收費公路上亂開道口,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

禁止侵占、挪用經營性收費公路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對其強行攤派。第二章 收費公路的設立第六條 設立收費公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高速公路連續裏程二十千米以上;

(二)新建連續裏程三十千米以上的壹級公路或者連續裏程四十千米以上的二級公路;

(三)改建連續裏程四十千米以上的壹級公路或者連續裏程五十千米以上的二級公路;

(四)二車道六百米以上的橋梁、隧道。

收費公路的設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七條 開放式的收費公路,在同壹條連續的國道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於六十千米;在其他連續公路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於四十千米。

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其主線上設置收費站。第八條 新建、改建收費公路,資本金應當不低於該收費公路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其余不足部分方可以其他方式籌集。第九條 收費公路建成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通行和收費。第十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依法可以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質押貸款只能用於公路建設。

收費公路收費權的質押合同簽訂後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時,質權人依法可以對質押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實現質押權。第十壹條 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建成和經營收費公路,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收費公路的收費權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依法轉讓。

轉讓收費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償還建設該收費公路的貸款、集資本息或者投資建設新的公路。

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未經轉讓方同意,不得再將該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給第三方。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成立經營收費公路的企業。

經營收費公路的企業應當與具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收費公路經營責任書。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根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立服務區。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經營期限屆滿後,該收費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收費公路的經營期限屆滿前3個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營收費公路的企業移交的收費公路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質量和標準。第三章 收費公路的管理第十五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來源和額度、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通行能力、還貸期限、使用者受益程度以及投資合理回報等因素分等級確定或者調整,由收費公路的投資者提出方案,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 收費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收費經營公路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三十五年。需要延長收費期限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 除軍車、警車和執行撲救火災任務的消防車外,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應當交納車輛通行費。

本條例所稱的軍車是指懸掛軍隊(含武裝警察)專用號牌的車輛;警車是指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和法院、檢察院使用,裝有警燈、警報器,懸掛紅色反光“警”字專門號牌的車輛;消防車指裝有警燈、警報器的紅色專用車輛。

免交通行費的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主動停車,接受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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