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濟南市民葛某向建設銀行借款20余萬元,但借款到期後,葛某未能及時還款。本來葛某認為目前還不上,有錢多付點利息也沒事,但沒想到建行要收50%的罰息,把葛某告上了法庭。那麽建行50%的罰息合法嗎?
2017年,被告人葛某在中國建設銀行網銀簽了5份《中國建設銀行“快e貸”借款合同》,分別借款9.35萬元、1.74萬元、5.67萬元、4.37萬元、1.33萬元,***計22.46萬元。貸款期限為壹年。前四期貸款利率為年利率5.6%,第五期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罰息利率比貸款利率高50%。借款到期後,被告人葛某不償還本金,構成違約。原告起訴至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被告葛某對借款事實及所欠金額無異議,但請求法院審查原告主張的罰息計算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通過網銀程序簽訂的電子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簽訂後,原、被告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提交證據《資金流向表》、《對賬單》、《結算清單》(欠款明細)等5份,可以證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借款的事實,被告認可該事實。借款到期後,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人民銀行明確規定,貸款逾期後的利息、罰息、復利的收取是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50%。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約定的本金罰息的收取標準為貸款利率上浮50%,符合規定,法院準許。要求原告葛某償還貸款本金224600元、截至2018年9月18日的貸款利息12805.14元、罰息6365.88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之後,被告還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包括罰息)。合同中沒有約定收取逾期利息罰息(復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壹審法院判決
被告葛償還銀行貸款本金224600元;截至2018年9月18日的貸款利息包括罰息19,171.02元和自2018年9月19日至貸款本息實際還款日按借款合同計算的貸款利息(含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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