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循環使用的個人船舶貸款在貸款審批通過後,由經辦行與客戶當面簽署《個人貸款合同(2015版)》、《個人貸款抵押合同(2015版)》、《個人貸款保證合同(2015版)》,落實抵押登記等全部貸款審批條件後,上報個人貸款中心放款審核團隊,審核通過後方可發放貸款。
2、可循環使用的個人船舶貸款額度管理和用款:
(1)簽署協議和審核額度前提條件:
可循環使用的個人船舶貸款額度審批通過後,經辦行應認真落實審批條件,包括與客戶簽署《個人循環貸款額度協議(2015版)》、《個人循環貸款最高額抵押合同(2015版)》和《個人循環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2015版)》,並辦妥相應抵押登記和合法有效的保證擔保手續。
經辦行根據業務批復或審批人審批意見落實貸款額度前提條件,並將材料上報中心放款審核團隊審核。
以省分行業務批復日期或審批人在系統簽署審批意見日期為起始日,6個月內(含6個月)未辦理抵押登記、簽署額度協議等相關手續的,貸款應重新上報中行省分行審批。
可循環使用的個人船舶貸款額度項下單筆用款時,經辦行應填寫《抵押物現場檢查表》(如額度用款距離額度審批或上壹次用款時間超過半年應填寫,否則無需填寫)、客戶填寫《個人循環貸款額度用款申請表》、與客戶簽訂《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合同(2015版)》和借據。具體參考中行個人經營貸款相關業務流程辦理。
(2)可循環使用的個人船舶貸款額度的凍結、解凍、提前結清(貸款期限1年以上且借款人還款時間已超過1年,提前結清可不收取違約金)、結清等參考個人經營貸款相關業務流程辦理。
3、對於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船舶貸款,相關貸款及擔保合同的約定亦應同時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相應遵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充分落實並體現相關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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