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購房合同外,還需提供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銀行儲蓄賬號。這些文件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要條件,僅憑購房合同是不夠的。同時,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退休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特定情況下,職工也可以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使用規定:
1.購房提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2.還貸提取: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按月或按季提取公積金;
3.租房提取:繳存地無自有房屋,房屋為出租的,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4.退休支取:退休時,可壹次性支取賬戶余額;
5.異地轉移:異地就業的,可以申請公積金轉移;
6.終止繳存後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被終止的,可以提取賬戶內的余額。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在符合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要提供購房合同之外的其他必要材料。此外,職工購買、建造、裝修或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特定情況下,職工還可以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