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轉讓背書屬於“禁止背書”的範疇,即法律賦予當事人限制票據權利可轉讓性的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將失去流通性,即使該匯票被轉讓,也不具有票據法的效力,受讓人也不享有該匯票的權利。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人在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不會使票據喪失流通性。其效力僅在於背書人只對直接被背書人承擔責任,其後的所有當事人,包括後來的被背書人、背書人和最後的持票人,都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不能貼現,持票人也不能質押背書,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出票人標註“不可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貼現或者質押後,不享有匯票權利;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持票人不得貼現或者質押。
壹、票據轉讓的特點:
除了轉讓方式簡單、轉讓成本低之外,票據轉讓在效力上也不同於壹般的債權轉讓。與民法上的壹般債權轉讓相比,票據轉讓具有以下特征:
1.票據轉讓是壹種單方法律行為(票據行為)。
只有在轉讓人表達了意願的情況下,流通票據的轉讓才能生效。比如背書轉讓只需要被背書人(轉讓人)簽字,有時還會記錄被背書人的名字。
但這仍然是背書人的行為,而且不需要得到背書人的同意,更不用說由背書人簽字。而且無論如何轉讓票據,都不需要通知債務人。
債權的壹般轉讓是壹種合同行為,不僅要求雙方就轉讓達成協議。此外,他們所作的轉讓在未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不能生效。
2.票據轉讓是壹種基本行為。
在背書轉讓的情況下,背書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背書,並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簡單的交付轉讓也必須將票據交付給受讓人。
壹般的債權轉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只需要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表示同意即可,這通常是壹種非本質行為。
3.票據轉讓後,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之壹。
票據轉讓後,轉讓人(背書人)成為票據的債務人之壹,保持票據關系,承擔保證承兌(匯票)和保證付款(匯票、本票、支票)的責任。
在壹般的債權轉讓中,債權人轉讓債權後即脫離了債務關系。即使將來債權沒有得到清償,原債權人(轉讓方)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背書人背書及其效力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的被背書人不負責任。
第三十六條匯票被拒絕承兌、付款或者提示付款逾期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