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請。凡符合借款條件的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
(2)貸前調查。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3)貸款審批。貸款審批包括對貸款的審查和審批兩個環節。審查實際上是對貸款和貸款項目的再論證,特別是對項目要從技術方面和經濟方面進壹步審核。銀行要按“分級負責、集體審定、壹人審批”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審批制度進行審定和審批。
(4)簽訂借貸合同。貸款經審查和批準後,須按《合同法》規定,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抵押貸款還要同時簽訂抵押合同,擔保貸款要同時簽訂擔保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的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及保證條款。銀行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要註意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條款的嚴密性。
(5)發放貸款。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否則,應償付違約金。在發放貸款時,借款人應先填好《借款借據》,將貸款足額劃入借款人的賬戶,以備借款人支用。
(6)貸後檢查。貸款發放後,銀行應對借款人執行合同的情況及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追蹤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①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②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變動情況;③抵押物的占管狀況;④貸款項目的建設進度;⑤貸款的風險預測。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貸款收回。貸款到期,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銀行必須在短期貸款到期日的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日的1個月之前,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如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應在上述期限內向銀行提交書面展期申請,對銀行審查不同意展期的,轉逾期貸款賬戶。對逾期貸款壹般采取罰息等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