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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必須得要結案證明嗎

不壹定,如果案件已經結案,並且銀行系統能夠查詢得到,那麽是不需要去法院開結案證明的。但是如果未結案、或者對方未申請法院執行,去銀行貸款需要提交結案證明。結案證明可以聯系下原來承辦案件的法官開具。

結案證明是直接去法院開的,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在結案之後是可以開具結案證明的,結案的方式通常是法律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行完畢,也可以是裁定終結執行,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壹致意見的話也屬於履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二、裁定終結執行。

三、裁定不予執行。

四、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壹、對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債權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等全部款項數額。

二、對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行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實施的行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復了原狀。以上兩種情況是最圓滿的結案方式。

三、關於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不予執行,是指對法院判決裁定以外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中出現的情況。主要是指仲裁裁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非訴法律文書。

對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四、關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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