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直接向我校學生資助部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直接向學生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壹般是教育局;部分地區直接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
2.不同的貸款機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機構多為國家開發銀行和地方銀行的分支機構(如哈爾濱銀行是黑龍江省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發放機構)。國家助學貸款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從國家學生資助中心中標的銀行中選擇壹家銀行發放。
3.不同的分銷形式:
國家助學貸款:壹次性申請分期,即學生可以壹次性與銀行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但銀行會分年發放;此外,繼續攻讀學位的學生可以在高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按年申請、審批、發放(即每年需要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需要每年申請。
4.不同的借款人: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畢業後前三年可選擇最長3年的還款期限,期間只需償還貸款利息,寬限期結束後按月或按季償還貸款本息;學生助學貸款:學生和家長共同承擔本金和利息。
5.貸款期限:
國家開發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要壹個學年壹筆貸款,部分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多個學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壹般國家助學貸款可以使用多個學年,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比如選擇四年壹貸或者三年壹貸。
擴展數據:
壹、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的後果
1.借用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未按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還款的,經辦銀行將對違約還款金額收取罰息;
2.經辦銀行將違約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拒絕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的違約借款人采取限制性措施;
3.對已嚴重拖欠還款的借款人,相關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
4.嚴重違約的出借人也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助學貸款的特別提醒
1.借款人應認真閱讀合同文本,並認真履行借款人的所有義務。
2.如國家相關政策有調整,以新政策為準。
3、國家開發銀行和各級資金中心有權不經借款人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和借款人的貸款違約信息;
4.借款人個人信息和借款人貸款違約信息將被錄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不良信用記錄將對個人今後的生活和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5.還款後,借款人應及時與市、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核對賬目,防止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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