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債務資產處置辦法
1.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支付相關稅費。
2.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後轉為自用的,應按相關手續辦理完畢時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保管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儲存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
4.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處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和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如已計提減值準備,應借記本科目(減值準備),根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和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二、為進壹步改善我市投融資環境,減輕企業辦理抵押貸款和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產的成本負擔,活躍投融資活動,促進我市經濟金融協調快速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信用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鄂〔2003〕25號),決定對我市企業辦理抵押貸款和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產的相關收費實行優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1,減少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向房產部門收費。對使用不動產的工業企業新辦理抵押手續,只收取登記費和評估費。註冊費按1998號文件規定的50%收取省物價局、省財政廳[2002]177號。評估費按抵押資產評估值的1.5-2 ‰收取;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時,房產部門只收取測繪費、評估費、登記費和交易費,收費標準由房產部門與銀行協商。
2.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費用。對企業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國土資源部門免收管理費、登記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只收代理服務費。代理服務費在現行標準的50%以內收取。其他土地權證抵押期間,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更換新證的,國土資源部門只收取費用。金融機構處置債務償還中的土地資產時,國土資源部門只收取土地出讓金的登記費和丈量費,登記費和丈量費在現行標準的50%以內征收。
3.會計事務所收費。動產抵押評估費在省現行標準的50%以內收取,但單筆抵押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