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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貸款法律意見書

編者按:附件壹、二、三、四省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借款人)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世界銀行)於1994年9月16日簽署了本協議。鑒於:

(a)借款人對本協議附件2所述項目的可行性和優先性感到滿意,借款人請求世界銀行為此項目提供財政支持;

(b)在借款人的協助下,本項目將由遼寧省(以下簡稱遼寧省)實施或推廣。作為援助的壹部分,借款人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遼寧提供貸款資金;和

鑒於,世界銀行已同意(特別是在上述基礎上)根據本協議以及世界銀行與遼寧在同壹天簽署的項目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因此,本協議雙方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總則;定義

第65438節+0.01世界銀行於1985年1月1日公布的《世界銀行貸款和擔保協議通則》及其下述待修改部分(以下簡稱《通則》)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刪除第3.02節的最後壹句。

(b)第6.02節第(k)段重新編號為第(l)段,新的第(k)段如下:

“(k)在特殊情況下,貸款項下的提款不符合《世界銀行協定條款》第三節第三條的規定。”

第1.02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壹般原則中的壹些術語在其各自的文本中進行了解釋,以下新術語具有以下定義:

(a)“鞍山鋼鐵公司”是指鞍山鋼鐵公司,該公司是經借款人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國有企業,根據鞍山市工商局於1993年8月10日頒發的第24-24142001號營業執照經營。

“鞍山”是指遼寧省鞍山市。

(c)“AWC”指鞍山市汙水公司,該公司是經鞍山市計劃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國有企業。其經營依據鞍山市城建局於1993年8月10日批準的《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號。鞍山市工商局於1993年3月30日簽發的11887158。

(d)“AWC再貸款協議”是指鞍山市和鞍山市汙水公司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AWC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基本文件”是指本節第(c)、(f)、(h)、(k)、(o)、(q)、(v)、(aa)和(ee)段中提到的公司章程和條例。

(f)“BDHC”是指本溪市供熱中心,該供熱中心是壹家國有企業,根據本溪市計劃委員會於1994年3月28日批準的章程成立並經營,營業執照號為本溪市工商局於1993年7月3日簽發的11966751。

(g)“BDHC轉貸款協議”是指本溪市和本溪市供熱中心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款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BDHC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h)“本溪鋼鐵”是指本溪鋼鐵公司,該公司是壹家根據1992年10月《公司章程》成立並經營的國有企業,營業執照號為本溪市工商局於1989年8月15日頒發的11966000。

(I)“本鋼轉貸款協議”是指本鋼和本鋼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術語“本鋼轉貸款協議”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本溪”是指遼寧省本溪市。

(k)“BWC”指本溪市汙水公司,該公司是經本溪市計劃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國有企業。其經營依據本溪市城建局於1993年11月10日批準的《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號。本溪市工商局於1993年11月13日簽發的11966839。

(l)“BWC分貸款協議”是指本溪市和本溪市汙水公司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BWC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m)“類別”是指本協定附件1第1段中規定的退出類別。

“大連”是指遼寧省大連市。

(o)“DSWC”是指大連市垃圾公司,該公司是根據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於1994年4月6日批準的公司章程和大連市甘井子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3年11月10日頒發的24319449-5號營業執照成立和經營的國有企業。

(p)“DSWC分貸款協議”是指大連市和大連垃圾公司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DSWC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q)“DWC”是指大連市汙水公司,該公司是根據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於1994年4月6日批準的《公司章程》和大連市沙河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3年4月6日頒發的第24113183-7號營業執照成立和經營的國有企業。

(r)“DWC分貸款協議”是指大連和大連汙水公司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DWC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s)“金融機構協議”是指遼寧環境基金和上壹段中提到的商業銀行根據項目協議附錄2第a . 3(a)(ii)(d)段的規定簽署的協議。

(t)“財政年度”是指從1月1日至12月1日的日歷年。

“撫順”是指遼寧省撫順市。

(v)“FWC”指撫順汙水公司,該公司是經撫順市計劃委員會批準的國有企業。根據1993年11月2日公司章程和1993年11月10日撫順市工商局頒發的11925199-1號營業執照經營。

(w)“FWC分貸款協議”是指撫順和撫順汙水處理公司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FWC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x)“執行機構”指AWC、FWC、BWC、本鋼、BDHC、DWC、DSWC、JWSC和JGPM“執行機構”是指其中任何壹個機構。

(y)“相關項目執行機構”指:(壹)AWC鞍山市;;FWC富順;;(三)本溪、BWC、BDHC和本鋼;大連、DWC和DSWC;;㈤錦州、JGPM和JWSC。

(z)“工程項目的有關部分”指:(I)工程項目的A部分鞍山;㈡AWC,項目的AB部分;㈢AWC項目A;㈣FWC項目B;(v)本溪,項目C部分;㈥BWC,項目C(1);(七)本鋼,C項(2);㈧BDHC,項目C⑶;㈨大連,項目D部分;㈩DWC,D部分(1);DSWC(Xi),項目D(3);錦州,項目的E部分;(十三)JWSC,E部分(1);(十四)JGPM,項目的E(2)部分;(十五)錦溪,項目F(2)部分。

(aa)“JPGM”是指經遼寧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國有企業金城紙廠。其經營依據1993年7月1日《公司章程》和1993年8月24日錦州市工商局頒發的24203000號營業執照。

(bb)“JPGM分貸款協議”是指金州和金城紙廠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JPGM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cc)“錦西”是指遼寧省錦西市。

“錦州”指遼寧省錦州市。

(ee)“JWSC”是指錦州供水公司,該公司是壹家國有企業,根據錦州市建設委員會於1992年4月10日批準的《管理條例》成立並運營,營業執照號為錦州市工商局於1993年1月15日簽發的12053696。

(ff)“JWSC轉貸款協議”是指錦州和錦州供水公司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C.1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術語“JWSC分貸款協議”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

(gg)“LEF”指環境基金,該基金由遼寧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h . 1(a)段設立。

(hh)“LEF分貸款協議”是指遼寧和環境基金根據項目協議附件2第h . 1(b)段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LEF分貸款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LEF轉貸”指根據LEF轉貸協議提供的貸款。

(二)“LEBB”指遼寧省環境保護局。

(jj)“遼寧”是指借款人的行政省。

“國家排放標準”是指No。借款人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Gb8978-88《汙水排放綜合標準》。

(ll)“參與企業“是指準備或提供環境基金汙染控制次級貸款的企業。

(mm)“排汙費”是指根據號文件關於排汙收費的決定征收的排汙費用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聯合發布的【1993】87號文件,該文件於1993年7月1日起生效,該決定可隨時修改。

(nn)“汙染控制項目”是指項目G部分中的壹個具體發展項目,由參與企業利用汙染控制次級貸款資金實施。

(oo)“汙染控制次級貸款”是指由環境基金提供或將向參與企業提供的用於汙染控制項目的貸款,其資金來自根據LEF次級貸款協議向環境基金提供的貸款的壹部分。

(pp)“項目協議”是指世界銀行與遼寧省在同壹天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可隨時修訂。項目協議壹詞的含義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補充協議。

(qq)“各項目城市”指鞍山、本溪、大連、撫順、錦州;“項目城市”是指其中任何壹個。

(rr)“轉貸款協議”是指AWC、BDHC、本鋼、BWC、DSWC、DWC、FWC、JGPM和JWSC轉貸款協議的壹般條款;“轉貸款協議”指其中任何壹項協議;“轉貸款”是指根據轉貸款協議提供的貸款。

(ss)“特殊賬戶”是指本協議第2.02節B段中提及的賬戶。

(tt)“元”指借款人的貨幣單位。

第二條貸款

第2.01節世界銀行同意根據貸款協議規定或提及的條款和條件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相當於壹億壹千萬美元(110000000美元)的各種貨幣貸款,該金額為世界銀行按借款人在每個提款日的匯率計算的提款總額。

第2.02節(A)本貸款基金可根據本協議附件1的規定從貸款賬戶中提取,並用於支付:(I)本協議附件2所述項目的A、B、C、D、E、F和H部分所要求的並應從本貸款基金中支付的已經發生(或如果世界銀行同意將發生)的貨物和服務。及(ii)環境基金支付的資金(如經世界銀行同意)亦可用於支付汙染控制次級貸款中參與企業的提款,以支付汙染控制項目中貨物和服務的合理費用,該等費用應從貸款賬戶中提取。

(b)為了實現本項目的目標,借款人應按照世界銀行滿意的條款和條件在世界銀行認可的銀行開立並維持壹個美元特別存款賬戶,包括適當防止債務償還、沒收或扣押。專用賬戶資金的存入和支出應按照本協議附件4的規定進行。

第2.03節截止日期應為2001年6月30日,或世界銀行另行規定的更晚日期。世界銀行應立即將此日期通知借款人。

第2.04節對於尚未提取的貸款本金,借款人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三(65438的四分之三+0%)按時向世界銀行支付承諾費。

第2.05(a)節對於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借款人應按每個計息期的利率按時支付利息,每個計息期的利率為上半年確定的批準借款成本加0.5%(1% 1/2)。在本協議第2.06節規定的每個日期,借款人應支付上壹計息期未償還貸款本金產生的利息,該利息按計息期內適用的利率計算。

(b)世界銀行應在每半年結束後盡快將每半年的核定借款費用通知借款人。

本節中使用的:

(I)“計息期”是指本協議第2.06節中規定的每個日期之前的六個月期間,包括本協議簽署之日的初始計息期。

(二)“核定借款費用”是指1982年6月30日以後世界銀行已提取但尚未還清的貸款部分的費用,由世界銀行合理確定,以年度百分比表示。世界銀行的貸款部分不包括此類貸款的費用或世界銀行分配給下列基金的部分貸款:(a)世界銀行的投資;(b)1989年7月1日後可能由世界銀行發放的貸款,其利率不是根據本節第(a)段確定的。

(iii)“半年”是指日歷年的頭六個月或最後六個月。

(d)如果世界銀行在某壹日期對本節第(a)、(b)和(c)(iii)款進行了以下修訂,則應至少提前六個月通知借款人:

“(a)對於已經提取但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借款人應按季度利率按時支付利息,該利率為上壹季度確定的核定借款成本加0.5%(65,438+65,438+0/2)。在本協議第2.06條規定的每個日期,借款人應支付前壹計息期未償還貸款本金產生的利息,該利息根據計息期內適用的利率計算。”

“(b)世界銀行應在每季度結束後,盡可能將每季度的核定借款費用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是指從每個日歷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開始的三個月期間

第2.06節利息和其他費用每半年支付壹次,交割日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第2.07條借款人應根據本協議附件3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金。

第3條項目的實施

第3.01(a)節借款人承諾實現本協議附件2所述的本項目目標。因此,在不限於僅履行貸款協議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敦促遼寧履行項目協議中規定的所有義務,並應開展或敦促所有必要或適當的活動,包括提供資金、設施、服務和其他資源,以

(b)借款人應按照世界銀行的滿意安排向遼寧提供貸款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條款:

(I)根據等值美元計算遼寧償還的本金金額(由貸款賬戶或專用賬戶的付款日期或相關日期確定),其價值等於用貸款資金支付的貨物和服務的壹種或多種貨幣。

(ii)根據上述條件提供的本金償還期為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的寬限期。

(iii)利息將按照本協議第2.05節中不時確定的適用於本貸款的利率的70%支付,用於不時提取但未按上述條款償還的本金,以及

(iv)對於在上述條件下提供的尚未提取的本金,承諾費將按百分之三的年利率(65438的四分之三+0%)支付。

第3.02節為了促進項目目標的實現,借款人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確保鞍鋼執行世界銀行接受的分時行動計劃,改進其生產技術,提高其用水效率,並降低其設施排放到空氣和水中的廢物的水平和濃度。

第3.03節除非世界銀行另有約定,項目所需的、由貸款基金支付的所有貨物采購、土木工程和咨詢服務應按照項目協議附件1的規定辦理。

第3.04節借款人和世界銀行特此同意,《通則》第9.04、9.05、9.06、9.07、9.08和9.09節規定的義務(涉及保險、貨物和服務的使用、計劃和時間表、記錄和報告、維護和土地征用等。)應由遼寧根據項目協議第2.03節承擔。

第四條金融合同

第4.01(a)節對於根據費用聲明從貸款賬戶提款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借款人應:

(I)按照健全的會計慣例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這些支出的記錄和賬目;

㈡確保保留證明這些支出的所有記錄(合同、訂單、發票、賬單、收據和其他文件),至少保留到世界銀行收到最後壹次提取貸款賬戶的財政年度的審計報告後壹年;和

㈢使銀行代表能夠檢查這些記錄。

借款人應:

(I)世界銀行認可的獨立審計員應根據壹貫適用的適當審計原則,在每個財政年度審計本節第(a)和(I)段提及的各種記錄和賬戶,包括特別賬戶;

(ii)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向世界銀行提供上述審計員根據世界銀行合理要求的範圍和詳細程度編制的審計報告,包括上述審計員對該財政年度期間提交的費用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意見,以及編制這些費用報表的程序和內部控制是否可用作提款的依據;和

(iii)在銀行不時提出合理要求時,向銀行提供有關上述記錄、賬戶和文件的其他信息,如對其進行審計。

第5條世界銀行的補救措施

第5.01節根據《通則》第6.02節(1),特別規定了以下補充事項:

(a)遼寧未能履行項目協議規定的任何義務。

(b)由於本貸款協議簽署後發生的事件導致的特殊情況,遼寧不可能履行其在項目協議中規定的義務。

(c)《全球環境基金金融機構協定》或任何次級貸款協定的任何簽署方未能履行協定規定的義務。

d)?不好意思養?妳怎麽了,兄弟?┗ ┗ ┗ ┗ ┗ ┗ ┗ ┗ ┗ ┗?為什麽孤獨的雄蟹在抓牙斑?/p & gt;

(e)借款人、遼寧或任何有管轄權的政府采取任何行動解散或取消任何執行機構或暫停這些實體的運營。

第5.02節根據《通則》第7.01節(h)段,特別規定了以下補充項目:

(a)本協議第5.01節第(a)或(c)段所述的情況在世界銀行向借款人發出通知後60天內發生並繼續存在。

(b)發生本協議第5.01節第(d)或(e)段所述的情況。

第六條生效日期;停止

在《通則》第12.01節(c)段的含義範圍內,第6.01節規定了以下條款作為本貸款協議生效的附加條件:

(a)各簽字人已簽署了轉貸款協議。

(b)遼寧已聘請咨詢專家根據項目協議附件1第二部分實施項目H(1)和H(2)部分。

第6.02節規定了壹般原則第12.02節(c)段含義範圍內的以下補充項目,這些項目將包含在向世界銀行提供的法律意見書或法律意見書內:

(a)項目協議已獲遼寧正式批準或核準,因此其條款對遼寧具有法律約束力。

(b)轉貸款協議已由其簽署人正式批準或核準,因此其條款對上述簽署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6.03節茲確定本協議簽署後九十(90)天是壹般原則第12.04節要求的日期。

第七條借款人代表;地址

第7.01節就《通則》第11.03節而言,借款人的財政部長被特別指定為借款人代表。

7.02就《通則》第11.01節而言,指定了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北京100820

三裏河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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