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以貸轉貸的司法解釋

以貸轉貸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今日上午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的有關情況。該司法解釋要點如下: (壹)關於民間借貸的界定。解釋第壹條第壹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範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於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在 民間借貸糾紛 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 非法經營 等案件交織在壹起,出現由同壹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壹定程度上交織在壹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壹部分主要包括: 1、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壹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壹致、互相配合。 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壹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 擔保人 承擔 民事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關於 民間借貸合同 的效力。鑒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壹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 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 合同法 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 合同的效力 ,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在有壹些情況之下,當事人對於自己的經濟狀況是非常不樂觀的,壹種情況之下會選擇壹個借款,而這樣的壹種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的話,它也是存在著,只是交付的,就是將這樣的壹種債權的權力讓予。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 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已失效)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壹。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壹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誌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 上一篇:壹般來說,銀行貸款幾天後就能下來
  • 下一篇:銀行在辦理汽車貸款時會檢查婚姻狀況嗎?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