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1年11月22日,首任專員薛克在總督府由韋奇立總督主持宣誓就職。
2. 1992年3月6日,設於美珊枝街3號的反貪公署正式對外辦公,人員編制為34人。
3. 1992年下半年,法院拒絕允許反貪公署就壹宗案件的被調查人銀行戶口進行查閱,引發社會大眾熱烈討論反貪公署的權力問題。
4. 1993年上半年,立法會拒絕接受反貪公署查閱銀行戶口和增聘人員的建議。
5. 1993年下半年,偵破壹宗財政司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盜用逾澳門幣壹千五百萬元的案件。 6. 1995年上半年,首名公務員因貪汙犯罪被法院判決入獄8年,該公務員缺席受審並潛逃海外。
7. 1995年11月21日薛克離任,11月22日前司法警察司司長斐明達就任為第二任專員。
8. 1997年3月,經修訂的公署權力法規公布,賦予公署權力設置臥底及線人,而協助調查貪汙犯罪人士得免除刑罰。
9. 1998年6月,立法會通過公署建議的《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又稱《陽光法》,規定所有公務員須在入職90日內提交個人和配偶的財產報告予公署或高等法院。
10. 1999年12月20日,特區廉政公署成立,張裕就任為首任廉政專員,廉政公署換上新徽號。 11. 2000年2月春節前,廉署向各政府機關及公***機構發出指引,呼籲要小心處理節日的饋贈及款待等。
12. 2000年6月,澳門廉政公署、澳門司法警察局及香港廉政公署采取聯合行動,偵破以澳門為投註基地的香港區外圍馬集團,香港拘捕16人,澳門拘捕12人。
13. 2000年7月,偵破澳門國際機場警員受賄,讓大量未被合理征稅的高價洋酒非法入境的案件,該案於2001年6月審結,五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14. 2000年8月7日,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壹致通過,並於同年8月10日由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命令頒布。該法律的通過反映特區政府肅貪倡廉的決心在法律層面上得到具體落實。 15. 2000年8月21日,廉政公署的行政法規(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公布,制定了廉署的組織架構。
16. 為配合2001年立法會選舉,廉署成立“反賄選研究小組”,為宣傳廉潔選舉、打擊賄選作研究和部署。期間偵破數宗涉嫌賄選案件,並移送檢察院偵辦。選舉結束後,澳門大學進行了壹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百分之七十的受訪者認為是次選舉是壹次廉潔的選舉。
17. 2001年7月15日,廉署偵破壹宗懷疑以虛假撞車紀錄領取保險金的貪汙、詐騙案件,***19人涉案,其中3人在案發時任職交通警員,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18. 2001年7月31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包括廉政專員及四名人士,後者由行政長官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認具備適當資格的人士中指定。首屆紀監會的成員為梁慶庭、張裕、林笑雲、關翠杏及李沛霖,其中梁慶庭擔任主席壹職。
19. 2001年8月24及25日,廉署采取了壹次代號為‘火鳳凰’的行動,以打擊公***部門內有組織的貪汙集團,分別在內港南舢舨碼頭及關閘等地帶走壹批現役水警返署協助調查,案件已被移送檢察院偵辦。 20. 2001年9月,廉署揭發壹宗立法會選舉懷疑賄選案,涉嫌者以層壓及樁腳模式收集選民證。廉政公署在某單位檢獲47張懷疑與案件有關的選民證,傳訊了數十名人士。案件於2007年5月宣判,兩名被告均被裁定不當扣留證件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3年,並須於3個月內向特區政府賠償澳門幣1萬元。
21. 2002年4月4日,三名前澳門市政廳領導和主管成員被廉署揭發在位期間濫用職權,以高出合理價格批出工程,以及不按正常程序進行工程批給,案件涉及7項物品采購、工程和服務批給合同,總金額接近800萬元。2004年12月初級法院審結該案,基於被告的特殊身份和嚴重情況,判罰較過去同類案件為重,其中兩名被告各被判2年10個月及2年6個月監禁,緩刑3年半,緩刑條件是兩個月內須繳付澳門幣10萬元,是同類案件中緩刑條件較重的壹次。
22. 2002年8月9日,廉署揭發600多宗持偽造菲律賓駕駛執照換領澳門駕駛執照的貪汙和偽造文件案,涉及金額約230萬元,***有417人被列為嫌犯,案中6名主謀,包括1名民政總署員工,於2005年5月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監1年半至2年半不等,雖獲緩刑,但須向澳門政府作出賠償及支付庭費。
23. 2002年9月12日,香港廉政專員李少光訪問澳門廉署,並與澳門廉政專員張裕壹起主持廉署展覽室(設於皇朝廣場大廈13樓內)的揭幕儀式。 24. 2002年9月13日,為紀念廉政建設十周年,廉署舉辦“倡廉守法”研討會。行政長官何厚鏵主持開幕式,同時亦舉行“澳門廉政十載紀念特刊”─《廉透清風》及“廉政十載”紀念郵品的發行儀式。
25. 2002年11月13日,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長薛克率領代表團壹行五人到訪廉政公署,曾擔任澳門首任反貪專員的薛克在了解廉署的架構、人員和資源的情況後,與眾團員均表示對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6. 2003年2月下旬,廉署制作並出版了專為高小而設計的“誠實和廉潔”教材,並將該教材與“誠實和廉潔”遊戲棋,連同介紹廉署工作的光碟贈給本澳的學校。教育界對上述教科書反應理想,獲近九成學校采納作為公民教育科的輔助教材。2005年8月,廉署根據校方的反饋意見,發行了經重新修訂的第二版教科書,同時推出“誠實和廉潔”教材套,以求達至更佳的教學效果。
27. 2003年4月中旬,廉署委托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進行壹項街頭問卷調查,被訪的過千名市民中,接近9成市民表示支持特區廉政工作,84%表示如遇上貪汙情況會舉報,而願意親身舉報的占73.1%。對於特區廉政工作的成效,有97%表示其本人及親友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遇過貪汙的情況;認為本澳貪汙非常嚴重及嚴重的,由2000年的64.6%減至9.4%,顯示市民認為本澳的貪汙情況已有改善。 28. 2003年7月21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發出第28/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壹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廉署部門人員配備總數由96人增至109人。
29. 2003年7月,立法會通過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律(第11/2003號法律),作為監察和存放機構的廉政公署,特別制定了壹整套的推行辦法,包括舉辦解釋會和印制指引等,並設立臨時收表站與及提供上門收表等安排以方便公職人員申報。
30. 2003年10月1日至3日,廉政專員張裕出席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在加拿大魁北克市舉行的理事會會議,並在會上作了財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獲壹致通過。
31. 2003年10月15日,廉政公署主辦題為‘財產申報法中的刑事規定’的法律講座、由葡萄牙助理總檢察長彭仲廉主講,就有關將財產來源不明的情況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作出闡釋。
32. 2003年10月20及21日,來自9個國家80名代表,齊集澳門參加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年度會議,是次會議由澳門廉署承辦,會議就促進行政申訴工作的研究、加強向社會推廣申訴專員的制度、及亞洲申訴專員的角色等議題交換意見。 33. 2003年10月30日,廉署將壹宗涉及港幣6,300萬元懷疑土地購買詐騙案移送檢察院偵辦,案中壹名公務員懷疑在案中以不正當手段詐騙港幣近400萬元,另兩名公務員懷疑在評稅過程中故意調低土地價格約1,000多萬元,而令土地少納稅金70余萬元,二人則從中獲得利益。
34. 2003年11月9日至15日,廉政專員張裕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之邀請,率領代表團前往北京、湖北省和廣東省的檢察機關進行正式訪問,藉以加強與中國內地相關機構的交流及協作。
35. 2003年12月,廉署出版《公務采購程序指引》,並廣泛派發予各政府部門和公***機構,希望有助公務員重視采購各階段中須註意的事項,提高工作的嚴謹性和警覺性。
36. 2004年1月6日,廉署社區辦事處經行政長官何厚鏵主持揭幕儀式後正式啟用,辦事處的設立將有助廉政公署拓展社區關系,加強廉潔教育工作,以及為市民提供更方便的咨詢、投訴和舉報渠道。
37. 2004年1月9日,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獲特區政府授予專業功績勛章,成為特區政府成立後首名獲頒專業勛章的公職人員。 38. 2004年4月14日,香港廉政專員黃鴻超率團來澳訪問澳門廉政公署,兩地廉政公署領導層在會晤中,就廉政建設的發展交換了意見。
39. 2004年4月26至29日廉政專員張裕率團前往韓國漢城參加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第八屆會議,並在會議上發表題為《政府與市民的關系:市民對政府的期望?市民對申訴機構的期望?》的論文。廉政專員同時獲選連任理事壹職,任期為3年。
40. 2004年5月16至21日,廉政專員張裕率領代表團前往葡國,先後訪問了葡國最高法院院長薛克(Jorge Alberto Aragao Seia)、總檢察長莫勒(Souto de Moura)、申訴專員羅德禮(Nascimento Rodrigues)、國家司法警察總局和總局下屬的司法警察、犯罪學高等學院、安全情報局、外籍人及出入境事務局、國家選舉委員會等機構,進行聯絡和交流。
41. 2004年5月,廉署委托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進行有關澳門廉政狀況的問卷調查的結果公布,調查報告顯示,本澳市民對廉署的評分為66.2分,比對上壹年上升2.44分;綜合各項數據顯示,市民對邁進廉潔社會的信心增加,對未來廉政建設也持較樂觀態度。
42. 2004年6月14日,廉署將壹宗涉嫌在中區某娛樂場所的發牌程序中行賄、受賄、濫用職權,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和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案件涉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兩名主管和壹名本澳商人。 43. 2004年7月30日,揭發兩宗公職人員涉嫌在公務采購程序中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案件;3名涉案公職人員同在財政局擔任與電腦資訊有關工作,其中壹人曾先後出任廳長和司長辦公室顧問(現為政府派駐某公司的董事),此案涉及總金額超過澳門幣100萬元。
44. 2004年8月2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修改有關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8月5日委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新壹屆成員,包括梁慶庭(主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
45. 2004年9月4日至10日,廉政專員張裕率領代表團前往加拿大魁北克市參加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和第八屆大會;會上,廉政專員張裕再次當選為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
46. 2004年10月20至26日,廉政專員張裕應中國監察部的邀請,率團前往北京、四川兩地進行考察訪問,與內地監察機關在業務協作、信息交流及培訓等方面建立了更緊密的聯系。 47. 2004年12月20日,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下,行政長官何厚鏵與第二屆政府各主要官員宣誓就職,張裕續任第二屆特區政府廉政專員。
48. 2005年1月24日,廉署發行《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和《公***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制作建議》兩部規範公仆職業操守的法律指引,並舉行《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推廣活動暨講解會。行政長官何厚鏵、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與廉政專員張裕***同主持了啟動儀式。
49. 2005年1月,廉署就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成立“反賄選研究小組”,以‘重點預防 全力打擊’為方針,制定壹系列廉潔選舉宣傳策略。
50. 2005年3月14日,廉署揭發壹宗涉案金額合***港幣四億三千七百九十多萬元的詐騙及受賄案。壹名電業公司負責人涉嫌利用虛假交易,詐騙本澳三家銀行信用證巨額貸款,案中壹名銀行分行經理涉嫌受賄及虧空公款。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 51. 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期間,廉署揭發多宗懷疑賄選案件,涉案嫌犯超過700人,當中更包括壹名候選人。大部份案件均涉及組織非法留置選民證,有部分賄選者甚至利用“水客”及中學生作為中間人以金錢收集他人的選民證,所有案件均被移送檢察院處理。2006年至2007年,法院陸續宣判了當中的4宗案件,多名被告賄選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不得緩刑。
52. 2005年10月19日,印尼申訴專員蘇查塔(Antonius Sujata)等壹行4人到訪澳門廉政公署,與廉政專員張裕及廉署領導層會面,雙方就行政申訴、選舉及防貪等多方面問題交換了意見。
53. 2005年11月22日,廉政公署為葡萄牙助理總檢察長彭仲廉所著之《廉政文選第壹輯-職務犯罪》舉行發行儀式,同時舉辦“職務犯罪”的專題講座,邀得作者彭仲廉及中國著名刑法學家、武漢大學法學院馬克昌教授在會上發表專題演說,就職務犯罪的課題交換心得。
54. 2005年12月2日,中國監察部代表團壹行5人在副部長黃樹賢率領下到訪廉政公署,並舉行座談會,就反貪、行政申訴,以及宣傳教育方面的工作交換了意見;同日,亞洲申訴專員協會代表團壹行22人,除前述的中國代表外,韓國、印度、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馬來西亞、伊朗、澳洲等多國代表在該協會的理事會主席薩希布紮德(Imtiaz Ahmad Sahibzada)帶領下亦訪問了廉政公署,了解廉署在行政申訴及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情況。 55. 2005年12月14日,馬來西亞反貪局局長Zulkiplibin Mat Noor等壹行三人到訪廉政公署,並參觀了社區辦事處,以了解澳門廉署在反貪、行政申訴,以及宣傳教育等方面工作的情況。
56. 2005年12月,廉署再次揭發壹宗賄選案,懷疑有賄選集團以利益引誘非法留置他人選民證,並發現選舉後有人為實現選前承諾,繼續給付選民金錢。全案經5個月調查後完成,涉案嫌犯***146人,案件已被移送檢察院。
57. 2006年1月11日,香港廉政專員黃鴻超率團訪問澳門廉署,雙方就兩地廉政建設的發展交換意見,並期望日後進壹步加強聯系和合作。代表團此行亦獲行政長官何厚鏵接見,並先後拜會檢察長何超明及立法會主席曹其真。
58. 2006年3月,“政經風險評估”發表《亞洲貪汙趨勢年報》,澳門首次被納入為評估地區。在該評估報告的13個亞洲國家及地區中,澳門的廉潔度排名第4,廉潔水平僅次於新加坡、日本和香港。 59. 廉政專員張裕於2006年5月16-20日率團前往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出席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組第八次指導小組會議。會上,澳門正式成為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成員。
60. 廉政專員張裕於2006年10月3日至8日率團前往西班牙巴塞隆拿,出席“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會上,各代表除了對區內工作情況作匯報和交流外,亦就協會的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探討。
61. 廉政公署於2006年10月19日假澳門理工學院舉行“持廉守正 - 經驗交流會”,讓各公***部門彼此分享各自在制定《廉潔守則》及推行過程中的經驗及交換意見,互相參詳,取長補短,***有240多位公***部門領導及主管出席。
62. 2006年11月6日,“透明國際”公布2006國際清廉指數,澳門首次被納入評選之列,在亞太區25個國家及地區中排行第6,僅次於新西蘭、新加坡、澳洲、香港及日本;在全球163個國家及地區中,則排在第26名;“透明國際”指出,澳門第壹次上榜即以6.6高分躋身前列位置,這跟本地反貪機構大力倡導反腐敗運動的努力是分不開的。 63. 2006年11月8日,初級法院對2005年立法會選舉期間的壹宗賄選案件進行壹審宣判,案中第壹被告蕭鴻偉及第二被告鐘偉俊均被判處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分別被處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徒刑,不得緩刑,其余10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或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至2年的徒刑或繳納澳門幣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金。
64. 澳門特別行政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懷疑嚴重受賄及進行非法金融活動,於2006年12月6日晚上10時被廉政公署依法拘留調查,同案另有8男3女包括歐文龍的親屬被拘留,有關嫌犯分別涉嫌行賄、受賄和清洗黑錢。12月7日上午,行政長官何厚鏵在特區政府總部公布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受賄的案件;同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的建議,免除歐文龍的職務。12月8日,廉政公署將案中12名嫌犯移送檢察院處理。
65. 2007年3月,“政經風險評估”發表2007年《亞洲貪汙趨勢年報》,在13個亞洲國家及地區中,澳門的廉潔度排名第4,與2006年的排名相同,廉潔水平僅次於新加坡、香港及日本。
66. 廉政公署完成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嚴重貪汙案件的初步調查工作,並於2007年4月12日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涉案的公司***有3間,涉案人數為30人,包括歐之親屬4人。同年6月6日,檢察院以歐文龍涉嫌觸犯濫用職權、嚴重受賄、清洗黑錢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向終審法院提出起訴。2007車8月1日,終審法院完成歐案的預審,預審法院作出起訴批示,歐文龍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清洗黑錢罪、濫用職權罪、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76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