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算依據如下:(壹)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和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互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及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用地和房屋所有權;(二)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權屬的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濟的;(三)承擔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變更土地、房屋權屬的;(五)合法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六)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因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以上供參考,建議根據您當地情況詳細咨詢,以您當地咨詢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範圍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轉讓所有權確定不同的稅率。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壹)轉讓、出售土地使用權和買賣房屋,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當支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互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及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之間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