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應納稅所得額=本月收入-本月免稅額-本月專項扣除-本月其他扣除。
其中,本月收入是指個人在本月內取得的各類收入的總額。津貼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那部分收入。專項扣除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扣除的某些費用,如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等。其他扣除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如贍養老人等。
請註意,個人所得稅計算還需要考慮稅率和速算扣除。具體稅率和速算扣除可根據最新個人所得稅規定查詢。
可以根據本月應納稅所得額和對應稅率計算最終所得稅。如果需要具體計算,可以在提供詳細的收入和扣除情況後,咨詢稅務專業人士進行具體計算。
所得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如下:
1,扣除利息費用。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2.應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了已實施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不予扣除;
3.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此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應納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相應提高。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下年納稅年度扣除;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3%的部分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社會招待費;
6.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允許在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和基數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7、扣減殘疾人保障金。納稅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和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無償給予納稅人的優惠待遇,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除外。手續費可以在付款時直接扣除;
10,計提壞賬準備,扣除壞賬準備和商品折價準備。納稅人提取的呆賬準備和壞賬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提取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