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或者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及證明文件的;或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等方法來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以貸款詐騙罪處以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處以最高十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二者雖然在行為方式、非法占有目的上存在相似之處,但是二者在侵犯的客體和對象方面都不盡相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監管制度,而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合同詐騙罪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貸款,而貸款詐騙罪侵害的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