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夫妻***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壹方為夫妻***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婚前壹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壹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同債務以夫妻***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壹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壹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壹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壹方負有清償責任。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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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壹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同財產。
6.分割夫妻***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同財產的壹半分歸另壹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相關問答
編輯
·什麽是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同債務
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壹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壹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同負擔的債務。
·什麽是夫妻***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裏的***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壹起***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註:已經廢止)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壹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同債務。
***同經營所負債務緣於夫妻***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同債務應***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什麽是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同債務,應由夫妻***同承擔。
·壹方賭博所借的債務應由誰承擔?
壹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壹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壹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同債務嗎?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麽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壹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對債權人是否有效?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有制,夫妻對***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壹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同債務只由壹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壹方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其他信息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同生活的壹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同生活的壹方***同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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