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采用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違約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如果由於銀行單方面的政策原因導致購房者的貸款無法如期支付,使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它不能歸因於買方或開發商。
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開發商應將已收購房款的本金、利息或定金返還給購房人。購房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按照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及利息是完全可以的。
擴展數據:
退房流程:
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買家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或電話向開發商提出要求。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的,開發商應承擔因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定金利息、購房稅費等。
購房合同約定退房補償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要求賠償;如果買方的貸款申請未獲批準,且合同雙方無法就付款方式達成壹致,則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2)在15天內完成各項手續。買受人要求退房後15日內,開發商應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並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上述手續或文件簽署之前,開發商應代表買方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本金和利息。
(3)開發商應退還房款。開發商應在買受人發出返還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並完成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不能完成上述內容,自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之日起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止,開發商應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