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被限制的,限制高消費影響個人征信。限制高消費表明該用戶已經出現在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了,限制高消費只是其中的壹個懲罰措施,該判決是會上傳到央行的個人征信記錄中的,會對用戶以後信用卡、銀行貸款等的申請產生壹定的影響。用戶可以在清償欠款後請求法院解除限高。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壹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由於財產登記等壹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壹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壹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限制高消費令壹般是由人民法院的執行局出具,與被執行人通知書等壹並由執行局工作人員或者是郵寄送達,執行局可以對於被執行人壹方采取扣押、凍結、查封財產的法律手段,需要註意的是,執行局的執行人員不得在未經領導人批準的前提下擅自采取法律手段。
法律依據:《限制高消費令》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