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爾公司貸款壹萬五千元,到期未歸還,違背了契約精神,對方有追究索賠的權利。但是,鑒於金額太少,對方是否會花大力氣去追償,這個很難說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構成:
(1)主體要件。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
(2)主觀要件。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壹般基於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壹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推定過程中,要區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願,後者是客觀不能。
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壹種高風險的業務,銀行應充分意識到其風險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後,確屬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客觀上不能歸還的。
基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應作犯罪處理。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巨額透支後攜款逃跑的;透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用於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
(3)客觀要件。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壹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