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人民幣管理行為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銀監局的主要職責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公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並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並表監管;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體系,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和報表的統壹編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
十壹、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二、信用危機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接管或推進機構重組;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經營不善等情形被撤銷的;
14.查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行為人涉嫌金融違法的賬戶,凍結涉嫌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的司法機關的申請;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非法經營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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