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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買房,用的是我公公的公積金貸款,名字是公婆和老公。當時家裏首付10W,老公寫的

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我公婆和老公的。婚後加的名,占六分之壹,目前值20W左右。

我家首付10W,老公寫了收條。

婚後我和老公每個月還貸,老公的公積金也還。

妳說的太亂了,

其中:目前價值20W左右,是妳價格的六分之壹嗎?我不知道妳公婆婚前還了多少貸款。房子原價壹共多少錢?婚前和婚後妳瘦了多少?因為婚後屬於妳的* * *跟財產。

假設:妳公婆是不是不出壹分錢買這個房子?只是妳的首付65438+萬,妳老公婚前交的公積金,妳和妳老公婚後還貸款的錢。

然後,這個財產要按照婚前部分和婚後部分來劃分。

如果婚後妳的匯款有記錄,銀行存根和老公的公積金轉賬能證明“嶽父只是名義上的借款”,錢全部還清,那麽房子就是妳和妳老婆的,產權至少應該是每人壹半。如果妳的首付比妳老公婚前還的錢多,妳應該得到更多。

現在雖然妳的房產證上寫的是四個人的名字,而妳的份額是最少的,但是法律上,妳只能拿到六分之壹,這應該已經包括妳的首付了。

既然妳的首付是借錢給妳老公的,不知道借條上有沒有註明是購房首付?如果有,可以按照現在的價格漲幅換算,不是原來的65438+萬元。如果只是借條,那麽654.38+萬,或者654.38+萬,最多給點銀行利息。

只要妳的證據比較完整,就能證明妳真實貢獻的實際情況。

那麽,法院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所以不會僅僅根據房產證上寫的內容來判斷,壹定會根據事實來判斷,對妳有利。

最好的結果:妳可以得到壹半的財產。

補充回答:

婚前:公婆30萬,妳65438+萬,以收到為準。

婚後:剩余貸款30多萬,貸款結婚後每月匯錢給嶽父。屬於夫妻* * *帶債,產權也歸妳們各壹半。

上面應該有公積金中心的銀行匯款和轉賬記錄。

從妳說的原來的65438+百萬,現在值20萬,也就是說房價翻了壹倍。

40萬貸款中,妳有20萬產權,現在價值40萬。加上首付,現在是20萬,妳應該享有的產權是60萬。

那654.38+萬元的裝修,如果是家電的裝修費,是不能增值的,是壹起用的。

離婚的話,誰要房子,就給對方房子錢。

如果對方想要房子,妳可以拿60萬(法院判決會低於市場價),可以拿走正在裝修的家電。裝修折舊費可能值3-4萬,對方可以補償妳。

想要房子就給對方80萬(法院低於市場價判),裏面的裝修和家電都是妳的。

如果對方有撫恤金,那就沒有妳給他們的撫恤金這壹說了,法院也不會受理。妳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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