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應承擔反保險欺詐的主體責任,將反保險欺詐納入整體風險管控體系進行規劃,從公司治理層面強化責任意識,完善體制機制,提升技術手段,優化資源配置。行業協會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通過聯席會議、專業委員會等方式搭建反欺詐平臺,提高反欺詐工作效率;社會應組織行業積極開展反保險欺詐的理論研究,探索反保險欺詐的規律。
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目前保險詐騙案件較多,形式多樣,應強調以罰為主的原則,將社會危害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等保險詐騙行為列為反詐騙的重點。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重大欺詐案件的查處和監管力度,嚴格按照保監會《關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的指導意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險機構要以防範欺詐風險為導向,突出重點,積極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欺詐行為,堅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內部欺詐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及時完善內控制度,積極開展欺詐風險警示教育。行業協會應當探索重點保險產品的承保和理賠信息共享機制,適時研發反欺詐信息共享平臺。各單位要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分輕重緩急,分步推進“三步走”反欺詐工作:今年先從夯實基礎入手,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加強宣傳;明年將以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為重點,努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到2014,初步建立“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主導、行業協作”四位壹體的反詐騙工作體系。今年還有三個多月,反保險詐騙任務多,各單位壹定要狠抓落實。
法律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八)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其他有關保險的事項。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