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信用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是最古老的壹種信用形態,是通過貸放貨幣或實物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壹種信用關系。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高利貸是壹種占主導地位的信用形式。也就是說,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朝廷放貸和民間放貸是壹種普遍現象。
在我國封建社會,高利貸作為壹種金融信用形式,是封建經濟的組成部分,是小生產者僅用於維持簡單生產活動的有利保障。
高利貸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我國古代高利貸在長時期內是朝廷經營與民間經營、貨幣借貸與谷物借貸同時並存。
春秋時期,史書《周禮》中有由國家機關“泉府”貸放貨幣的記載。“泉”通“錢”。《周禮》謂地官司徒所屬有泉府,掌管市的稅收,收購市上滯銷商品以待將來需要時出售,管理人民對財物的借貸及利息。
西漢末年,商人勢力再次崛起,王莽改制時,設置專門的官吏,負責平衡物價、賒貸事務。當時市場上的平衡物價,實為賤買貴賣,從中獲利;而賒貸事務本身就是帶有利息的賒欠和放貸活動。
唐王朝的“公廨本錢”,官府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主要是對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的放款,從中取利。
宋代,官營高利貸推及農村,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和預購相結合向農民放款。
宋以後,官府除保留救濟性賑貸,以及常平倉和社倉等非高利貸的借貸之外,以營利為目的的官府高利貸逐漸消失。
民間高利貸在春秋戰國時就已具相當規模。齊國有壹些放貸者,常常貸錢和貸谷物,遍布全國。比如齊國孟嘗君貸款給薛邑農民,壹次收債就得利息10萬錢。
唐宋以後,民間手工業特別是小農經濟日益發展,高利貸遂進壹步發展。首先是典當業。典當就是以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為特征的高利貸形式。其借貸對象多為工農業小生產者和城
市貧民。
明清時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具有高利貸性質的典當除在城鎮發展外,還深入農村,並有大規模資本積聚,成為高利貸的重要形式。
明萬歷間,浙江烏青鎮有典當9處。清嘉慶間,陜西有當鋪30多處,散布於渭南、臨潼、藍田、鹹寧、長安數百裏之間。
除典當外,商人、地主還以其他形式經營高利貸。清代,山西商人遍布各地,其中許多人經營高利貸,並多在北方各省活動,專以放債營業。
地主在農村放債,本是古老而普遍的現象。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地主中遂出現大量經營放債者,這就是高利貸。
清代,這種高利貸發展為以物換谷。如江西地主以谷為本,多的達數千石。湖南的這種谷本叫“頭谷”或“源頭谷”,多的達萬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