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本金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第七條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已將利息計入按FSC計算的復利中,則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八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約定利率有爭議,且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經催告仍未償還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但是,目前國內對於利息多少才算高利貸的定義還沒有統壹的看法。綜合起來,目前有三種觀點:
1.只要借款利率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就構成高利貸。有學者認為,貸款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否則構成高利貸;
2、高利貸應該有壹個法定的限度,但這個限度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該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設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構成高利貸;
3.第三個觀點即使是法律上經常出現的所謂“妥協論”,我也暫時不寫在這裏。
那麽,如果綜合上述司法解釋和法律觀點,我贊同第壹種,即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司法實踐中,法官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審理案件。當約定利率已經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時,法官會主動要求債權人降低利率。高利貸是否違法不好說,但是如果利息特別高,個人或者單位以放貸為目的,借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貸罪論處。但很顯然,高利貸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應該得到支持和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