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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借錢給別人,就是通過銀行轉賬。沒有借條。妳能把錢拿回來嗎?

如果沒有債務,可以通過訴訟追討。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需要綜合考慮借貸關系證明和轉賬記錄或者轉賬證明。

這種情況下,妳可以證明妳已經還了貸款,出示妳的轉賬記錄。如果對方不能證明要錢的原因,妳就勝訴了。

擴展數據:

案例:

市民趙先生在壹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認識了與公司老板有業務往來的田。由於接觸頻繁,趙先生和田先生漸漸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

2065438+2005年9月,田找到趙先生,以買房急需用錢,手頭資金周轉不過來為由,希望趙先生借給他5萬元,並承諾半個月內歸還。

趙先生趕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錢轉給了田。考慮到他與田的關系很好,趙先生沒有讓田寫任何形式的借款協議。不成想,半個月過去了,田卻說還不起錢。

隨後幾天,趙先生多次向田某要錢,田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幾個月後,趙先生發現聯系不上田。無奈之下,趙先生將田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借款5萬元。

石獅市橋西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田本人未出庭,僅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律師認為,原告趙先生所訴事實不實,趙先生起訴要求田借款的5萬元實際上是趙先生返還的好處費。

律師稱趙先生是田向第三人安借款的中間人。2065438+2005年6月,趙先生承諾安某可借給被告人田某400萬元,並約定田某給趙先生5%好處費20萬元。隨後,20萬元現金支付給趙先生。

但實際上,安某僅向田某提供了300萬元借款,趙先生應得利益為654.38+0.5萬元。因此,田收到的5萬元不是借款,而是趙先生返還給他的好處費的差額。

鑒於雙方對5萬元各執壹詞的說法,為查明本案事實,法院要求被告田在庭審結束後到庭說明情況,逾期不到庭應由被告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最終,田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庭解釋。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已向被告付款。至於付款的原因,被告辯稱,原告向其銀行賬戶付款是因為原告償還了多收的好處費。

主審法官表示,原告作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但合同中並未約定代理人收取好處費,被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收取被告好處費。

基於具體情況,法院認可了原被告之間的借貸事實。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田償還原告趙先生借款本金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趙先生已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中國新聞網-朋友借錢沒有借條嗎?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借款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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