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在房信部及各分部開立全市住房基金專用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專戶”),帳號為2599010。各分中心在市中心專戶下開立帳外明細帳戶,帳外明細帳號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下發後,各分中心新歸集的單位住房基金存取業務均須通過專戶辦理。專戶資金計息辦法比照住房公積金專戶的計息辦法執行。 三、未經市中心批準,各分中心不得再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辦理新歸集住房基金的存取業務。 四、市中心對分中心所辦理的委托貸款業務須按照(55)京房資中心字第017號、018號文件的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限額管理。即每筆資金運用項目的金額應在中心規定的限額以下,並且不能超過該分中心帳外明細帳戶中的結存額和市中心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 特此通知。 附:住房基金委托貸款協議書 1996年3月28日 住房基金委托貸款協議書 委托方(甲方):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受托方(乙方):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及各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運用住房基金向個人及單位發放個人住房抵押(委托)貸款及單位住房(委托)貸款,具體貸款業務委托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工行房信部”)及有關支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房信分部”)辦理。經甲方與乙方平等協商,訂立此協議,***同恪守。 第壹條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住房基金貸款業務系指: (壹)發放個人住房抵押(委托)貸款; (二)發放單位住房(委托)貸款。 第二條甲方在制定、修改個人和單位(委托)貸款辦法時應充分考慮乙方實際操作需要;乙方在操作過程中遇有政策性問題應及時通報甲方解決。 第三條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抵押(委托)貸款辦法》及《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單位住房(委托)貸款辦法》的規定,發放個人住房抵押(委托)貸款及單位住房(委托)貸款,並負責辦理貸款的評估、審查、發放、監督及收回的業務手續。 第四條乙方依據甲方提交的個人和單位住房借款申請表、按照《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抵押(委托)貸款辦法》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單位住房(委托)貸款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貸款的個人或單位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簽定(委托)貸款合同,並於簽定合同之日起3日內,將貸款合同副本送交甲方。甲方於接到貸款合同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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