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對知識產權進行了界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4 .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等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條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和確定貸款利息,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