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他形式的再融資。第三條國家對再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審批。第四條使用轉貸的單位應在每筆貸款合同或轉貸協議簽訂後10日內,持有效合同或轉貸協議復印件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轉貸登記手續,領取轉貸登記證。第五條貸款轉讓後,用戶應根據以下情況及時填寫《貸款轉讓登記證》,並於次日將復印件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
1.使用境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應填寫貸款支付通知;
2.信用證支付的轉貸款應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中國開立營運資金賬戶的,填寫營運資金賬戶;
4.租賃再貸款應在設備正式使用時填寫。第六條轉貸到期需償還本息或租金時,用戶應持轉貸登記證和償還本息或租金通知書提前到當地外資管理部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審批手續。開戶銀行憑外資管理部的批文辦理還本付息或支付租金手續。第七條本息或租金支付完成後,用戶應根據銀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明,並於次日將復印件發送至當地外資管理部。第八條使用人應在每筆再貸款本息最終償還後壹周內,向當地外資管理部提交註銷再貸款登記證。第九條直接使用外匯現金或額度償還轉貸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也需辦理轉貸登記手續,但可以采用月結單形式。第十條銀行應嚴格執行規定,憑登記證和批準文件辦理貸款轉讓、還款和租金支付手續。辦理收付款手續後,應及時將收付款憑證送當地涉外管理部門,以確保登記雙線核對制度的實施。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的,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貸款金額等值人民幣3%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尚未償還的轉貸款,應自發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在當地外資管理部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對境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壹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委托債權人以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編制的再貸款月報形式代為登記。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5438+0989 165438+10月15日起施行。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