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的成立不取決於保險單的簽發。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保險合同就成立。即使未出具保險單,保險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單是合同的生效條件。
壹、主要內容
保險單必須清楚完整地記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單主要載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賠償或者給付責任範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根據投保人的申請,保險單由保險人簽字並交給被保險人。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證據,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1.聲明
即在保險合同中列明投保人提供的重要信息,作為保險人承保的依據。如被保險人的名稱和地址,保險標的的名稱和地點,保險金額,保險期間,支付的保險費金額,被保險人對有關風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
2.保險事務
即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3.不包括的項目:如接受服務項目是由投保以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傷害引致的
即適當修改或限制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人對除外風險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4.有條件的事情
即合同當事人為了享有權利而需要履行的義務,如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責任、申請賠償的限制、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和解除、賠償的選擇等。
5.其他事項
例如爭端解決條款和規定條款。
二、保單分類
1.S.G政策
S.g .保單是勞埃德標準保單的簡稱。它是英國議會於1906年通過的《海上保險法》的第壹個附件,已成為英國法定的標準海上保險單。由於英國在海上保險業的長期領先地位,S.G .政策對全世界保險業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但由於保險單是以船舶和貨物為保險標的擬定的,完全背離了現代航運業的現狀,因此於4月1983日廢止。
2.國貿中心政策
倫敦保險商協會於6月1983 10 1日正式使用船舶保險單這壹術語。與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策壹起,國際商會的政策取代了早期的秘書長政策。
3.ICC政策
倫敦保險協會於10月6日制定了海運貨物保險政策。與國際貿易中心的政策壹起,國際商會的政策取代了早先的秘書長政策。
4.大額保險單
大額保單是指正規保單,也簡稱“保單”,主要對應小額保單。它是最正式的保險單據形式,也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保險單據,也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
5.小額保險單
小額保險單是保險憑證的簡稱,又稱保險條款。保險憑證是壹種簡化的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給被保險人,表示其已接受其保險。保險憑證沒有在保單背面註明保險條款,其他內容與大額保單完全相同。保險憑證未列明的,以同類大額保險單為準。小額保單與大額保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不能作為對保險人提起訴訟的依據,因此在國際市場上並未廣泛使用。在實踐中,小額保險單壹般由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作為預先保險單簽發。
預訂保險單
預付保險單是指由保險人或保險經紀人以投保單形式簽發的貨物運輸保險單,承保被保險人在壹定時期內的裝運,按C組條款出口或按F組條款進口..它規定了被保險貨物的範圍、保險種類、保險費率、每批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的計算方法。預約保險單規定範圍內的所有貨物,只要保險合同開始,就根據預約保險單中的承保條件自動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對每批貨物向保險人發出啟運通知,即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航次的起止點、開航或啟運日期等。將每批貨物的數量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據此簽發正式的保險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