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待遇:
1,義務兵安家費。
2.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包括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經濟補助、免費就業培訓、創業培訓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壹次性創業補貼、減免稅費、進入高校加分、保留役前福利待遇、公益性崗位補貼、公務員優先錄取、工作安排和社會保險服務等。
3.大學生特殊優惠政策。
擴展數據: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生產和生活問題,並按下列規定作出安排:
(壹)沒有住房或住房嚴重不足的,應本著自力更生、集體幫助為主、國家必要補助為輔的原則解決。對於自建(修繕)房屋,當地政府應在建築材料的選擇、審批和供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自建和集體幫扶仍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壹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
(二)退伍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的,安排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入戶糧食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於參軍入伍、榮立三等功的農村退役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社會征兵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被招聘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市戶口,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殘疾退伍義務兵,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他們無法安排,他們應該按照規定發放額外的殘疾撫恤金,以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鎮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從農村招用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特別是參戰、立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壹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用人單位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優先錄用;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
(六)鄉、村幹部中,對符合退伍條件的義務兵,應優先錄用。
(7)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壹站式征兵、優待和安置”的做法,退伍後的安置去向可以在入伍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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