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屬於什麽科目?
委托貸款放在什麽科目?
普通生產企業不能委托金融機構貸款
普通企業有短期投資科目核算對外投資,但壹般是購入股票和債券形式。
只有投資企業或擔保公司或財務公司,才能委托銀行貸款
這種公司可設置長期(或短期)委托貸款科目核算放貸出去的本金
在新準則下,委托貸款應計入哪個科目
1、委托方將委托貸款根據到期期限分別在“其他流動資產”、“壹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反映。利息收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相應的營業稅等作為營業稅金及附加。
2、借款方與壹般借款的處理方法相同,作為短期借款、壹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或長期借款列報。利息支出根據借款費用準則規定予以資本化或費用化。
委托貸款如何列報
委托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根據《貸款通則》,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直接放貸,於是部分企業轉向委托貸款,該類業務在國企年報審計中也經常遇見,如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歡迎探討和指正,以便***同進步。
壹、案例:某國有企業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根據需要委托某銀行向子公司乙和與甲公司同屬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丙公司發放委托貸款。企業財會人員向審計師詢問該委托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二、分析:
(壹)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1303貸款: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保戶”科目。企業(典當)的、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1305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委托貸款”科目。
(二)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二條“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第十三條“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1)預計在壹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壹年內(含壹年,下同)變現。
(4)自資產負債表日起壹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第十四條“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並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六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第十七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壹)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壹)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十五條“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和債券投資的減值準備。”
第十九條“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二十四條“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第二十五條“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三、處理建議:
(壹)會計核算:委托貸款可以在“1303委托貸款”科目核算。個別企業將委托貸款在......
委托貸款計入什麽科目
您好,會計學堂鄒老師為您解答
壹般是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的貸方
歡迎點我的_稱-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
委托貸款的概念是什麽?
委貸是壹種銀行作為中間人存在的業務
即A給B錢,浮2種方法,壹種是A委托銀行放貸款,銀行找到B,銀行收取中間業務費和賬戶管理費,A拿到高於銀行的利息,B拿到錢
另壹種是AB委托銀行成為中介人以使借貸合法化,銀行收個手續費,A拿到協定利息,B拿到錢
委托貸款的會計處理
在之前,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委托貸款”壹級科目,下設“本金”、“利息”、“減值準備”三個明細科目對委托貸款進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委托貸款”會計科目,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並未單獨說明公司委托貸款的賬務處理,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貸款”科目改為“1303委托貸款”科目。這說明,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委托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壹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托貸款在新會計準則下不再被定義為壹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從另壹方面講,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範範圍,鑒於委托貸款對於多數壹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因此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舉個最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委托銀行發放貸款500萬元,在發放委托貸款的時候支付銀行手續費18萬元。銀行將這筆500萬的資金貸給B企業並按季進行結息,委托貸款的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6%。那麽A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1.匯出存款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借:委托貸款5,000,000財務費用------手續費180,000貸:銀行存款5,180,0002.每月月末企業計提利息借:應收利息25,000貸:其他業務收入25,0003.銀行每季度末向B企業收回貸款利息(5,000,000×6%÷4=75,000),並按照《營業稅》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75,000×5%=3,750)。銀行同時還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該利息是扣除營業稅後的數額(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後,A公司根據銀行轉來的相關的代扣稅款通知單及相關原始憑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750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3,750借:銀行存款71,250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3,750貸:應收利息75,0005.收回貸款本金時借:銀行存款5,000,000貸:委托貸款5,000,000
委托貸款下面的科目怎麽設置?
委托貸款是指企業按規定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現行的
委托貸款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壹般地,委托貸款是指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托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托貸款”核算委托貸款。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企業不設該科目時則使用其他業務收入代替),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委托貸款明細科目的設置:委托貸款--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委托貸款”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二、委托貸款稅務處理方面:1、由委托貸款銀行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6號)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又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我分別從委托貸款的賬務處理以及委托貸款的稅收處理兩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大家都明白了吧!最後,大家壹定要註意委托貸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托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
委托貸款和短期債券投資的區別,委托貸款能不能算是短期投資?
有兩種處理意見:
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觀點(壹)為主
壹、新準則對委托貸款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新舊準則會計科目銜接的賬務處理》的規定:新準則沒有設置“委托貸款”科目。調賬時,應將“委托貸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應計利息”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將相應減值準備的金額自有關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這種做法有待進壹步商榷。
對於金融資產分類,在新準則中有壹個突出的亮點,那就是體現管理者的意圖。如果管理者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想把某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則歸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某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則可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圖不是很明確(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準備持有到期),則可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此不能認為某項金融資產壹定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是可供金融資產等,因為歸類必須看管理者的意圖。
而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的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的限制。如果某債務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則企業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附錄科目及賬務處理,在關於“1303貸款”科目核算說明中規定: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應將“1303貸款”科目改為“1303委托貸款”科目。這說明,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1、關於委托貸款科目的問題:
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有“1303貸款”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照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該科目改為“1303委托貸款”科目,核算非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業務。也就是說,可以設置委托貸款科目。
2、關於委托貸款在報表中列示:
鑒於壹般會計報表中,未單獨列示委托貸款,而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將委托貸款歸類到持有至到期投資,所以建議在會計報表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列示“
3、關於委托貸款的核算
委托貸款下設“本金”、“應計利息”、“減值準備”明細科目
計提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應計利息
貸:投資收益
貸款借出、收到利息、收回本金、發生減值的會計分錄不用說了吧
4、利息收入應交5%營業稅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5、另外,如果實際貸款金額和實際利率與合同金額和利率不同,就會產生攤余成本和利息調整的計算,比較麻煩,所以建議實務中保持壹致,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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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二)
1、關於委托貸款科目的問題:
新......
委托貸款屬於什麽帳戶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托人包括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申請條件
委托人及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托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公司為什麽要委托貸款?看完就知道了!
現代社會,有很多企業會委托銀行發放貸款,能盤活企業內部的閑余資金,有利於增加額外的收入,那麽公司為什麽要委托貸款?這樣有什麽好處呢?
壹、為什麽公司之間不互相借貸?
根據有關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7條第3款規定,在沒有實際貿易背景下,不允許不同法人實體帳戶之間的資金進行轉移。
所以,如果企業互相之前有借貸需求,可以委托商業銀行發放貸款,交納手續費和相關稅費,獲取利息收入,利率可以協商決定,但是不能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二、公司為什麽要委托貸款?
國內不同中小企業的經營情況不同,有些企業經常面臨的問題,比如經營不善、流動資金不足、遇到風險等,另外還有壹些企業要擴大生產,需要資金來購買設備、場地等。另外還有壹些企業資金比較充裕,短期內也無太大的計劃,那些預期收益高的投資項目風險又太大,不如選擇委托貸款這樣的形式,既提高資金利用率,又增加了額度的預期收益,是兩全其美的方法。
1、安全。銀行作為委托貸款的第三方,會進行把控。
2、抵扣。委托貸款,可以按貸款的實際利率進行稅務的申報,稅務會更優惠壹些。
其實不僅僅是企業,對於銀行來說,通過搭橋牽線,也能為自己增添壹些收入,同樣是比較好的業務。
委托貸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壹般地,委托貸款是指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托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托貸款”核算委托貸款。
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是如果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予以沖回,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
以後收回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時,沖減委托貸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夠收回時,才能確認委托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托貸款”、“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借:委托貸款-本金,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利息,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借:銀行存款,貸:委托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借:銀行存款,貸:委托貸款--本金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5)計提委托貸款的損失準備, 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貸: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委托貸款和長期應收款的區別
長期應收款既不是流動資產也不是固定資產,它是屬於非流動性資產裏面的,長期應收款主要是指壹個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產生的應該收到的賬,還有就是使用按順序往後延期的分期收款、但本質上有融資性質的用來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動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應該收到的賬款。
企業通過“長期應收款”科目來核算,實際上是構成對投資公司凈投資的長期擁有的權益,也是要通過長期應收款科目來核算。長期應收款可以按照債務人的進行明細核算。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長期應收款。
長期應收款包括因融資租賃、分期銷售、特許經營權、長期對外投資、對外委托貸款等方式形成的應收款。
很多公司都是通過租賃實現銷售的,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實現銷售的公司,長期應收款壹般都偏大,壹些企業為了實現銷售,用自身體系形式的租賃公司或者第三方租賃公司,對最終購買人使用補足差額或者使用回購協議,雖然最後通過長期應收款實現了銷售收入,但是也會有可能形成負債。如果下業形式變得不好,購買人沒有支付分期租賃款能力的話,企業就要補足差額或者回購,企業的現金流動性將會變的更差。
區別:
(1)資金性質不同。
委托貸款只是在資金的運用上改變了形式,委托單位的撥款改為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委托人和用款單位之間的借貸關系變為金融信托機構與受益人之間的信用關系,但這並未改變資金原來的性質。而信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資金,在保證受益人能獲得應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選定項目和對象發放貸款,從而具有銀行貸款的壹般特征,實質上改變了原來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2)對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不同。
由於委托貸款是金融信托機構受單位的委托代為運用委托資金,委托資金的運用多表現為壹次性,所以對綜合信貸計劃影響不大,信用規模擴張的程度也較小。信托貸款的表現形式為貸放與收回反復循環,資金不斷周轉使用,因而對信用規模和信貸計劃影響的程度較大。
(3)管理方法不同。
壹般而言,國家對委托貸款管理較松,而對信托貸款則視同對銀行貸款的管理比較嚴格。
(4)具體的業務要求不同。
金融信托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主要依據委托單位所指定的資金用途、對象等發放貸款,監督款項使用情況,以及負責貸款到期時催還,但對借款單位到期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不負責任。而信托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托機構自主辦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擔貸款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公司客戶委托貸款辦理條件
1、業務申辦:
(1)委托貸款委托人為政府部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2)辦理境內外匯委托貸款的公司必須是經國家外管局審核批準的《跨國公司名錄》中的企業。
(3)委托貸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書面形式確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2、合規要求:
(1)委托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自有外匯資金進行運作。
(2)外匯委托貸款資金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3)外匯委托貸款僅限於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間相互拆放外匯資金的投資理財方式(境外業務暫不開展),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以委托放款的形式進行。
(4)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國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復建設的項目,不得用委托貸款資金從事股本性投資、不得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5)不得違反《上市公司擔保通知》關於委托人主體資格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關於投資公司委托貸款和投資公司委托貸款行為是否有效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妳從中找到妳需要的信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