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業整頓和停產停業,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停止生產經營,前者是停止生產經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後,經檢查合格後,再恢復生產經營;後者是不停止生產經營,同時進行整改,但在壹定期限內必須達標,否則就是停業整頓或責令停產停業。 停業整頓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停產停業損失應該滿足的補償
1、預期利益損失,壹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壹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
2、違約的損失,企業和客戶簽訂了壹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壹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企業的違約損失;
3、財務成本,向銀行貸款壹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
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還有很多人會關心人員安置遣散費,要糾正壹下,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壹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4、裝修附屬物,對現有建築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動的,是按照重置費來算。實踐中壹個水泵、變壓器、機器設備都納入到裝修附屬物範圍內;
5、機器設備,機器設備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跟房屋壹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的是搬遷費;
6、搬遷費用,就是可移動的所有附屬設施設備等要給予的搬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