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授信
壹、原則:
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貸資金占用和使用情況、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實行區別授信。
(二)應根據不同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貸款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
(三)應根據各地區的金融風險和客戶的信用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對各地區和客戶的授信額度。
(四)應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內,根據當地及客戶的實際資金需要、還款能力、信貸政策和銀行提供貸款的能力,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額度和實際貸款總額。授信額度不是計劃貸款額度,也不是分配的貸款規模,而是商業銀行為控制地區和客戶風險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貸款額度。
二、授信方式:
商業銀行授信分為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兩種方式。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商業銀行的授信,應有書面形式的授信書。授權人與受權人應當在授權書上簽字和蓋章。
授信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授信人全稱;
(二)受信人全稱;
(三)授信的類別及期限;
(四)對限制超額授信的規定及授信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商業銀行的授信書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同級管轄行備案。涉及外匯業務的授信書,應報外匯管理局同級管轄局備案,轉授權還應同時報商業銀行總行備案。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各級分支機構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時,須向其出示授信書,雙方應按授信書規定的授信範圍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