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佛教、道教、摩尼教等寺院的封建經濟,其來源除官私布施外,地產與高利貸是寺院經濟的兩大支柱。 佛教寺院經濟兩晉南北朝隋唐五代時期,佛教寺院經濟沿著兩條線索發展:壹是以律寺為代表的役使凈人、奴婢的生產體制由盛而衰;二是封建國家與佛教寺院在經濟上的提攜與爭奪,經歷了多次的反復。 西晉十六國是寺院經濟的初生時期。西晉僅有僧尼三千七百人,占全國戶籍註記人口0.02%。至十六國時,後秦出家者十室而半,姚興(394~416年在位)當政時已有管理僧眾修持及寺院經濟的知事僧,稱為“悅眾”,即維那。維那壹職之設,還見於吐魯番出土的北涼佛祠文書。受中土傳統祠祀制度影響的北涼佛祠,已經具有由維那管理、役使奴婢,為住祠道人(沙門)供食的經濟活動。
在北魏文成帝時佛教迅速中興後,沙門統的創置,標誌著中土寺院經濟已具完備規制,並顯示了佛教律制的影響。其時《十誦律》、《摩訶僧祇律》已在中土流行。467~476年間,沙門統曇曜設立佛圖戶,以罪人及官奴充當,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其身分或即奴婢;又設僧祇戶,以平齊戶、涼州軍戶(兩者是北魏平定青齊和涼州時被迫遷移到代京壹帶的人戶)等隸戶充當,屬僧團***有,不別屬壹寺,歲納僧祇粟六十斛,身分近於農奴。壹說佛圖戶與僧祇戶即《十誦律》中的“佛圖使人”與“僧坊使人”。又據《釋氏要覽》,使人、家人是凈人的別名。而凈人、奴婢正是北朝寺院的主要生產者。 曇曜創設的“僧祇粟”,在僧祇戶交納給僧團後用作出貸本金。它名義上是壹種荒年救濟貸款,實際上是高利貸。《十誦律》規定,僧祇塔物(僧團財產)出息取利,納入僧團“無盡藏”。由於本金子母輾轉生息,因而稱為無盡。 此後,北朝佛教寺院經濟空前膨脹。北齊寺院地產隨著寺數增長和官府佞佛而擴大。北齊僧尼兩百萬,約占註籍人口10%。洛陽在魏末有寺壹千余,而鄴都在高齊竟有寺四千,全境有寺三萬。寺院成為仆隸和避役者所歸的場所。國儲三分之壹用於三寶;五臺山清涼寺食八州州稅。 北周寺院地產及無盡藏亦迅速擴展,長安中興寺即有稻田壹百頃。建德三年(574),周武帝為“求兵於僧眾之間,取地於塔廟之下”,大舉滅佛。六年滅齊後又廢北齊寺院。***廢除山東西寺院四萬所;三百萬僧尼還俗為編戶。 南朝寺院經濟也在發展。僧尼最多的梁朝,有八萬二千七百人,為劉宋註籍人口數的1.7%。寺院地產方面,梁武帝強買士族王騫良田八十頃施給大敬愛寺,大同七年(541)詔書提及僧尼對山澤的占領。寺院占有“養女”、“白徒”,這是沒有出家的為寺僧服役或營利的男女。寺院無盡藏方面,齊江陵長沙寺有質庫,經營以苧、黃金等物品為抵押的典當業。東晉以來,沙門已從事商業活動,宋時,吳郡兩臺寺多富沙門,沙門法瑤累資數百萬。 隋代大寺的寺院經濟體制更加完備。隋寺數雖已下降到三千九百八十五所,但這只是說明,大族私立家寺的局面已經改觀。大寺地產和役使凈人的規模是空前的:開皇中,詔賜嵩山少林寺柏谷屯地壹百頃。晉王楊廣為長安清禪寺布施水六具,送戶七十有余。荊州河東分東西兩寺,隋初僧人三千五百人,役使凈人數千。 隋代,僧人信行創三階教,宣揚教法俱滅的末法時代已經來臨,信徒要集資供拯救佛教、修理天下伽藍之用。信行在化度寺設無盡藏院,壹面廣收布施,壹面廣為出貸,經營範圍從長安遠及燕、涼、蜀、趙,把寺院質貸活動推向了新的高峰。隋以前的僧侶地主,可以看作是穿袈裟的門閥地主,是大批蔭戶的占有者。
唐代是役使凈人、奴婢的寺院經濟體制由盛而衰的轉折時期。武德九年(626),律宗大師道宣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可視為前此寺院經濟制度的壹個總結。它將寺內財產分為“佛物”(供養佛的寺屬財產)、“僧物”(供養眾僧的僧團***有財產)和“法物”(經像等財產)。僧物又分類為四種常住,占首位的“常住常住”包括田園、碾、車牛、仆使。凈人在寺內分番上下,當上衣食,下番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客作人雇全日者量工與作直,中途退走者僅給食壹頓,不與作直。凈人住在凈人家院。這是本時期凈人用於生產的明證。 道宣撰《量處輕重儀本》又把寺院勞動者分為:奴婢賤隸,其子孫及生活資料都歸入常住,即作為僧團***有財產。“施力供給”,即由布施主遣送或本人投附要求庇蔭的勞動者,又分終身性與非終身性兩類。部曲客女,本是賤品,其個體家庭可擁有不合追奪的衣資畜產,隸屬常住的部曲又稱“僧祇凈人”。這是對凈人經濟地位的清晰說明。 唐代,生產中役使凈人的制度仍然保存。唐初長安西明寺受賜田園百頃,凈人百房。擁有水陸莊田的長安清禪寺,寺足凈人。禪宗六祖慧能在黃梅碓坊時,曾與凈人壹起役作。吐魯番唐代文書中有家人,敦煌唐代文書中則有寺戶與常住百姓,其地位均與凈人相當。 但是,唐代寺院地產的發展又是與租佃經營方式的擴展相聯系的。唐均田令規定僧受田三十畝,尼二十畝,老年僧尼退田轉充常住田。加上賜田與兼並,至武後時,已有人驚呼公私田宅多為僧有。著名的寺莊有:嵩嶽少林寺田碾四所;天臺山國清寺,大和中置寺莊田十二頃;登州文登縣赤山法華院,莊田年得米五百石;淄州長山縣長白山醴泉寺,有莊園十五所;隴州大象寺,管莊七所,地五十三頃有余。五代時,五臺山十寺***有四十二莊,良田三百頃。寺莊莊田壹般由直歲、知莊僧經管。在役使凈人、奴婢、行者、童子的同時,出現了佃農。吐魯番文書中,武周至玄宗時,等愛、仁王等寺均有佃人。大歷六年(771),吐魯番某寺佃農交納地租額為每畝壹石二鬥(麥粟各半)。敦煌文書中,9世紀以後,大讓莊等寺院地產,亦以廚田名義由交納地課的佃農佃種。 在唐代寺院經濟的經濟部門中,邸店、店鋪、碾、油坊、車坊的經營日益受重視。會昌時,富裕的寺有邸店多處。9世紀時,據敦煌文書記載敦煌寺院碾租與交納課的戶,油梁則租與交納梁課的梁戶。 寺院無盡藏使唐代寺院的財富有了更多的積聚。太宗時,三階教化度寺、福先寺每年四月初四由天下仕女施財,所施錢絹以車載。玄宗時終於禁絕三階教並沒收三階院。但在壹般寺院,如靈隱山寺院,田產歲收萬斛,用置無盡財。會昌時,寺院私置質庫。質庫常由寺庫司、庫子、庫主等管理。 擴張中的寺院經濟侵蝕著官府的財政收入。首先,唐時取得度牒者免賦役,中宗時,已發現高戶多丁、黠商大賈的大量偽度牒。安史之亂後,方鎮各置戒壇度僧,稅錢充軍費。寺院的偽度、私度,造成了避役者的增加和官府賦稅收入減少。因而,憲宗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但收效甚微。 其次,唐寺院莊壹般不免稅,但敕額寺院及請準者有免稅權。景雲二年(711)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由於施主對住持僧有撤換權,故實際上能支配功德院地產。因而,功德院、功德壇寺往往成為大地主隱匿地產偷免賦稅的壹種形式。 會昌五年(845),唐武宗大舉滅佛。下令不許天下寺置莊園,又令勘檢天下寺舍、奴婢、財物。金銀收付度支,鐵像用鑄農器,銅像鐘磬用以鑄錢。天下***拆寺四千六百余所,拆招提蘭若四萬余所,收膏腴上田數十萬頃。還俗僧尼二十六萬零五百人,充兩稅戶。清查出“良人枝(投)附為使令者”為僧尼數的壹倍,即五十萬以上,收奴婢為兩稅戶者十五萬人。 據史料載。到唐武宗時,全國大中型寺院將近5000座,小型廟宇更是多達40000余座,僧尼近30萬人,寺院奴隸達15萬人。全國寺院占有良田數十萬畝,形成了壹個又壹個相對封閉的莊園。寺院內部的經濟大權掌握在主持僧手中。僧尼們極少耕種,而是靠農民耕種寺院土地以收取地租和發放高利貸作為經濟來源,這種做法使寺院經濟得以迅速膨脹起來,以至達到了“十分天下財,而佛有七八”的程度。由於佛門僧尼憑借皇帝的支持和扶植,巧取豪奪,極大地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寺院經濟逐漸形成了同皇權利益嚴重對峙的可怕局面。同時,佛門僧尼又不廉潔自律壹心事佛,而是迷戀咒術、燒煉、鳥文等邪術,有的僧尼不守戒行,作出諸多自毀形象的表現。龐大的經濟勢力和不法的行為,使朝廷和貴族階級感到不安和憎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