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均應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的20%,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慈善事業捐贈應當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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