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合同法》未對融資租賃進行專章規範之前,不少判例對其異同存在截然相反的認識(比如說,將售後回租判為抵押借款)。今天,不少銀行信貸工作者、擔保從業者仍
不能充分理解二者的差異,客觀上阻礙了該項目業務運營的推進(被誤認為租賃公司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放高利貸)。
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的區別:
壹、法律關系不同
租賃(包括售後回租)關系的建立有兩個合同、三個當事人。即采購和租賃兩個合同,
涉及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業務中承租人與供應商是同壹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參與的最全,參與的環節最多。而信貸關系更簡單,只有壹個合同(借貸合同)、兩個當事人(借款人和貸款人)。
二、現金流不同
租賃開始時,出租人首先向供應商付出貸款,采購租賃物(回租業務中只是向承租人購買出租物),獲得物權。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只有物流(交付租賃物),沒有現金流出。
而信貸業務開始時,債權人向債務人友真實的現金流出。租賃與信貸的債權方只有在回收債權過程中,現金流在質上才是相同的,即都是現金的正流人。
三、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
融資租賃和信貸都是有相同的時間期限,有價出讓標的物的使用權。但租賃出讓是物(多為有形的機器設備),信貸出讓的是現金。
四、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債權人(出租人),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出售前和租賃期內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該物的所有權通過出售行為轉讓給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該設備的使用權。而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機使用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為貸款人),設置抵押只是使債權人享有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期內的所有權不歸債權人,而歸債務人。
五、會計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融資性租賃物在承租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並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出租人與承租人***同管理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物則在出租人(債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
六、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
租賃費直接作為經營費用,在成本中列支。而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折舊和稅後利潤。
因此歸還壹元的貸款,企業的現金流出事實上是大於壹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稅後壹元錢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正因為租賃還租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租賃才具有延遲納(所得)稅的功能。
七、物的處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違約(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賃關系,直接去會租賃物。而貸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債權人要獲得抵押物償債,只要債務人有異議,還須經過訴訟程序,才能處置抵押物。
八、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不同
租賃物滅失,出保險責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責任。而抵押物滅失,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重新設置抵押或擔保,否則可中止借貸關系,收回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