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托支付如何處罰?
受托支付的處罰主要是根據其犯罪的事實依據和相關的情節來進行判決,另外受托支付在很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法律機構準許和批準手續才能夠合法合理的進行。
(壹)設置較高支付起始金額。由於目前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對貸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額未明確進行規定,僅在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對該辦法理解不壹,參照制定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中對流動資金貸款受托支付金額起點參差不齊的現狀。
客觀上給少數銀行有意設_較高的受托支付起始金額以規避新規留下了空間。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審核實施細則(2010年版)》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總行級重點客戶的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應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比較而言,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取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尚且將500萬元定為“金額較大”,而該分行流動資金貸款卻將5000萬元甚至10000萬元界定為“金額較大”,又如交通銀行總行對流動資金貸款起始金額定為“各省直分行應根據當地經濟環境、同業操作慣例和自身業務情況,合理確定區域自主支付限額。
現階段暫定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上述規定顯然與銀監會規定相悖。
(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辦理受托支付。壹些基層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資料審核不嚴格。有的僅憑借款人提供壹份虛假《購銷合同》便予辦理貸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貸資金被挪用。
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屬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7000萬元。該部僅憑壹份借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便辦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在放款當天和次日分2筆將上述資金轉至上述《購銷合同》供貨方江西畫眉坳鎢業有限公司在農業銀行興國古龍崗分理處開戶的賬號上;3月16日又將上述資金劃回借款人在農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營業部賬上。
從該案例可以看出,壹方面借款人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達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條件,以最終實現貸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壹方面銀行未對受托支付其他資料進行嚴格審核,最終造成該筆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體表現形式為借款人在貸款人受托支付金額限額內,將信貸資金分多筆,在短期內劃至同壹交易對手賬戶,以達到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
綜合商業銀行方面的信息,實施貸款人受托支付,將凸顯風險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壹,在降低貸款挪用風險的同時,將對借款人的收益產生影響。有商業銀行人士稱,目前,對於項目貸款,企業可以壹次性提完,用與不用,如何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在此情況下,借款人在項目建設的過渡期內,可以做壹些增加收益的業務,如轉存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等。
但采用受托支付後,借款人不可能壹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間將被壓縮。
其二,項目審批效率與企業用款進度的平衡問題。壹家政策性銀行人士坦言,有時壹個項目的審批需要半年時間,而企業這邊已經需要使用資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項目在走完全部審批程序前,已開始申請貸款。
其三,如何處理借款人與交易對手的問題。貸款銀行受托將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但如果出現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借款人與項目建設單位產生,其利益如何保障。這也成為銀行擔憂的問題之壹。
受托支付的處罰主要是根據其犯罪的事實依據和相關的情節來進行判決,另外受托支付在很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法律機構準許和批準手續才能夠合法合理的進行。
二、流動資金貸款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資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無需經過銀行審批,但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的話,銀行有權隨時提前清收.
與"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在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核"環節,從而將貸款資金與貸款用途捆綁在壹起。這種捆綁將使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
根據新規,受托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1、項目融資貸款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2、具備以下情形之壹的流動資金貸款:a、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b、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c、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個人貸款資金也應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進行。
采取自主支付的個貸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營性貸款不超50萬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三、流動資金貸款自主支付的監管要求?
在貸款審批時要提供自主支付對象名單,貸款發放後二
四、流動資金貸款自主支付的監管要求
流動資金貸款自主支付的監管要求如下:1、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3、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