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嚴禁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團費、老幹部專項經費等)、貸款和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違規開辦自己的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與群眾開辦的企業在經濟利益上掛鉤;
不僅不能經商,還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提供便利,或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提供便利;
此外,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工商登記註冊後,允許或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區域、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業務活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經商;
(二)違反規定發行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的通知。
第三條:
壹是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費、老幹部專項經費等。)、在職幹部貸款和自籌資金、違規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與群眾興辦的企業在經濟利益上掛鉤;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合資企業和與他人的合資企業;
通過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經營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三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或者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
四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經商、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在其管轄範圍和經營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外方委派和聘用的高級職務;
五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工商登記註冊後,允許或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區域、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業務活動;
六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親友開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七是禁止離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系和歷任領導職務的影響,以經商為名為自己和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