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18年11月,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對2017年以來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狀況進行了全面評估,並首次揭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典型現狀。
1)政府投資成拉動經濟主力 縣市對上級補助的依賴度過高,普遍存在強烈的融資沖動。銀行機構涉政信項目新增貸款上升。
2)隱性債務占比高 隱性債務余額較顯性債務更高。屬違規舉債清理範圍銀行涉政信項目隱性債務占銀行對政府債權較大比例。
3)隱性債務類型多 隱性債務構成包括:平臺等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短融券、其他債務工具。信托等非銀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和個人借款、供應商應付款等。
4)隱性債務投向長期項目為主 基礎設施建設、棚改異地扶貧搬遷園區建設、平臺日常經營。
5)市縣級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大 區縣級和市州級隱性債務比例較省本級隱性債務比例更高。
二、隱性債務的主要呈現形式
根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定義可知,通常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主要有:
1.利用企事業單位等違規舉債 。國發[2014]43號中就已經明確,要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也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三、根據《財政部地方全口徑債務清查統計填報說明》,針對隱性債務的清查,中央重點關註以下兩類機構: 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委、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企,包括壹級(集團)企業及其下級企業(包括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包括但不限於: ①銀監會認定的融資平臺名錄。 ②財政部2014年清理甄別存量政府債務時認定的融資平臺名錄。 ③2016年以來統計地方政府承諾償還或提供擔保的融資平臺債務、通過簽訂合同承擔的財政支出事項時,地方自行上報的融資平臺名錄。 ④其他未納入名錄管理,但符合監測範圍定義的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