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就業補貼申請條件:
深圳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本市登記註冊並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實現初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應屆高校畢業生壹次性就業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
(二)、求職創業補貼領取條件:
在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或開展創業準備的下列深圳市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壹次性15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1.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2.殘疾高校畢業生;
3.在學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
(三)、臨時生活補貼領取條件:
已完成實名登記的深圳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可按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給予臨時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1.已辦理實名登記滿6個月以上,或辦理失業登記滿6個月以上的;
2.屬本市低收入居民;
3.本市“零就業”家庭成員;
4.本市殘疾人家庭成員。
二、企業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補貼
(壹)、中小微企業補貼領取條件:
在深圳市登記註冊並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企業壹次性招用補貼,標準為每招用壹人補貼1000元。
(二)、小微企業社保補貼領取條件:
按深圳市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對下列單位承擔的單位繳交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單位繳交部分依據深圳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下浮並低於本市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個人應當繳交的社會保險費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1.在深圳市登記註冊並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
2.符合《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號)規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內的在校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本市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
備註:小微企業招用深圳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補貼領取條件:
在深圳市登記註冊、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常經營並自願為已辦理實名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壹用戶管理平臺進行註冊立戶後,開展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幫助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初次就業的,可在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3個月後,按實際招用人數申請壹次性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500元/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