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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權的解釋基本分為國內體系和國際體系。在國際體系中,主權是多極的、碎片化的;然而,在中國,所有的主權中心理論都認為秩序、統壹和政府是規範和標準。現代國家幹預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在其主權範圍內,通過各種組織和技術,綜合利用社會權力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資源,進行強有力的空間控制。主權已經成為國家的屬性。主權國家的職能是在公民和既定領土之間建立明確、不可分割和永久的從屬關系。這種以領土為特征的封閉關系,成為公民壹致認同或自我認同的核心。正因為如此,“愛國主義”成為國家主權理論的基本主題。霍布斯鮑姆指出:“宣揚愛國主義的政治口號往往出自統治階級和政府之手。”他解釋說,因為現代國家是以領土和公民為基礎的,所以必須始終讓居民參與國家事務,並為他們描繪壹個合理的、有吸引力的前景;這種眼光是獨壹無二的,是為他們的生活設計的,所以註定了。完全以國家為本位的愛國主義,通常具有很強的影響力,足以讓民眾對新建立的國家產生最基本的認同感。民國成立後,魯迅撰文反對“合群的愛國主義狂妄”,就是反對這種建立在國家主權基礎上的愛國主義。“九壹八”後,魯迅多次諷刺“愛國”的言論和行動。除了各種形式主義,本質問題還與中國長期墮落為“黨國”有關。這個國家已經不屬於中國人民了,正如霍布斯鮑姆所說:“壓迫這些下層階級的是統治階級和政府,而不是外國人。”20世紀政治意識或階級意識的普遍覺醒,使全世界的工人階級及其知識分子重新定義了“祖國”。其實更早的,比如法國的雅各賓主義,英國的憲章運動,人民主權就已經被註入了愛國情緒。
“主權”國家的主權權力是壹元的還是多元的?是否真的在事實上代表了所謂“公民”的利益,把保護公民作為其唯壹或重要的職能?如果有,是如何進行的?與霍布斯的絕對主義相反,洛克認為任何壹個同壹主體的至高無上的或合法的權力都可以為所欲為,任意剝奪其主體的權利的想法是荒謬的。他拋棄了霍布斯認為國家主權是最高強制力的觀念,認為政府只有接受人民的信任並取得人民的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強調主權最終屬於人民。可以說,國家權力的分散和制約是政治自由主義傳統的基礎。洛克支持多數統治和代議制政府,這與後來標榜自由主義的精英們大相徑庭。魯迅的“大眾”概念大體上符合傳統自由主義的大部分規則;但這種多數只是作為整個社會的代表或象征而存在,與少數政府官員相對。沒有這個前提,大部分可能都不靠譜,甚至可怕,尤其是當它已經形成了某種絕對霸權的時候。作為壹個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上的自由主義者,魯迅早在1907就關註了多數與少數、社會與個人的關系。至於代議制政府,與魯迅的非制度化思想相去甚遠。在與國家相關的問題上,吳寧說,他更喜歡馬克思主義或無政府主義的激進觀點。
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國家至少把私有財產代表為最高的政治和精神現實。無論它如何偽裝成公眾的“公權力”和主權的代表,說它保護社會的普遍利益,其實都是騙人的。在他的理論中,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相對立,國家淩駕於社會之上,以其特殊的利益、官僚機制和運行過程成為社會的寄生蟲。20世紀初,政治多元主義開始形成壹個思想流派。這種理論認為,民族國家實際上是眾多社會群體中的壹個,並不具有權力的獨立性,而其他群體自然沒有國家的授權,它們完全獨立於國家而存在。壹個國家能否獲得優於其他群體的優先權,取決於它本質上而不是形式上是否代表人民。拉斯基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頗具影響力的社會主義者,他堅決反對“國家主權”這壹概念。他認為國家主權只是人民接受其命令的可能性,就像教會和工會等其他權力壹樣。國家對公民的約束不是服從政府的法律義務,而是遵守社會正義的道德義務。在他看來,個人是人類行為的最高仲裁者;主權屬於個人,而不是國家。與這樣的政治哲學密切相關的現代憲政理論,不約而同地把壹切秩序、法律、法令的道德原點推給公民個人,而不是社會結構的某壹極;他們強調,所有國家行動都不得侵犯基本人權。當羅爾斯設計他著名的“民法”時,他聲稱第壹步是為國內社會制定正義原則。這壹原則包括“軍隊不得用於對付本國人民”和“有序法治”,旨在限制該國不受限制的國內自主權,即國內人民為所欲為的權利。他說:“主權權力也賦予國家壹種處理本國人民的自主權。在我看來,這種自主純粹是謬誤的。”同時,他指出,“人權的作用更明顯地與國家國內主權權利的變化有關,這是適當確定和限制政府國內主權權力的組成部分。”歷史上進步思想家壹貫主張限制國家主權。區別在於如何確定限制的主體。從盧梭到馬克思,強調的是人民的主體、群眾的力量和革命的力量,人民的* * *同構取代了國家的* * *同構。另壹個是洛克以來的自由主義者。雖然它們內部存在壹些差異,但都強調公民個體的自由權利,即普遍人權。正義與自由,革命與人權,都是魯迅孜孜以求的。“奴隸”這個詞,對他來說,既是壹個民族,也是壹個個體。兩者之間,他壹直表現出壹種內在的張力,但有壹個交集是肯定的,那就是否定國家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