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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和地稅有什麽聯系和區別?具體稅種單獨征收的依據是什麽?向上帝求助

第壹個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立地方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3年2月9日國務院令第87號1993)

(壹)關於征收管理範圍的劃分。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征收,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現將兩個稅務機構的征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征收管理: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對臺貿易直接調節稅(海關委托);

4.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本地和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和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先征收印花稅,後征收);

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稅收,以及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稅種分別進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種稅收(按稅種分別錄入中央庫和地方庫);

12,中央稅收滯納金收入;

13.按中央稅和* * *稅征收的教育費附加(鐵路、銀行總行、保險總行繳納的入中央國庫,其他入地方國庫);

14,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征收管理(不包括國家稅務局已明確征收的地方稅):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

5.車船使用稅;

6.財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1,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

12,印花稅;

13,宴席稅;

14,地稅滯納金收入;

15.教育費附加按當地營業稅征收。

第二個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意見的通知》1996 65438+10月24日國辦發(1996)4號。

壹、對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征稅

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範圍的劃分,按照收入歸屬原則,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即國稅局負責增值稅、消費稅的征管,地稅局負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征管。

為加強稅收征管,降低稅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重疊,方便個體工商戶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經協商達成壹致,各自負責征收的稅種可以相互委托,不收取征收稅款的費用。

集貿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適用上述規定。

第二,關於涉外稅收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國家稅務局征收。

三。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由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企業。

四、關於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在征收前征收的印花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動詞 (verb的縮寫)額外教育費用

教育費附加(鐵路、銀行總行、保險總行繳納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為簡化征收程序,增值稅和消費稅所附的教育費附加也可委托國家稅務局征收。

第三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稅制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

1.2001 12 31以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含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征收管理,不變。?

2.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但是,地方稅務局仍負責對下列登記設立(開業)的企業進行征收管理:

(壹)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組成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但合並各方原均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3)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並辦理設立登記,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原事業單位的征收管理。?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征收管理。?

3.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部門新登記並領取執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組織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四、2001 1 2月31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但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2002年10月1以後進行稅務登記,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按照原規定的征管範圍進行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中央企業和事業單位參與的債轉股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仍由原稅收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作調整。

6.鐵路運輸(含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不分享所得稅的海洋油氣企業,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第四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壹.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自2009年起,下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企業所得稅總額在中央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關於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壹)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從所得中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由支付該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2)2008年底前已設立跨地區匯總納稅的企業,2009年以來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壹致;自2009年起,新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應當按照《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也應當與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保持壹致。

(三)根據稅法規定免征流轉稅的企業,應根據免征流轉稅的種類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應在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根據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不能確定主營業務的,壹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壹項業務為準;壹經確認,原則上不予調整。

本通知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

總結: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管理的項目有: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6月5438+10月1以後,註冊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本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中央稅收的出口產品退稅和滯納金收入,按照中央稅和* *繳納。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管理的項目有(不含國家稅務局已明確征收的地方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城市房產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地方稅滯納金收入。在大多數地區,它還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和其他地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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