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30%以上。第十八條對應報項目備案機關備案而未報告的項目,或者雖然報告但未經備案確認的項目,國十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及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