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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處理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

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追繳和管理不僅關系到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也關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利。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主要是贓款贓物)雖然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所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還是比較混亂的。司法機關從自身工作實際出發,制定了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但執行情況仍不盡如人意。這有很多原因。只有改善現狀,執法才能更加規範。筆者就如何正確處理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作初步探討,以供討論。(壹)處理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基本原則1。比例原則司法機關在追繳、沒收違法所得、犯罪工具等刑事案件涉案財物時,需要受到壹定的限制。限制細化為壹項原則後,又稱為比例原則,即沒收的結果應與犯罪情節的責任程度相當。比如在輕微犯罪中沒收汽車作為交通工具,沒收的結果與犯罪情節相比明顯過度,這是違反比例原則的。筆者認為,比例原則是罪刑相稱原則在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需要從涉案財物的使用方式、使用頻率、與犯罪行為的關聯程度,以及涉案財物的價值、沒收結果與犯罪後果的對比來判斷。也就是說,追繳沒收應當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全面、充分考慮財產的性質、情節、損害後果、財產在犯罪中的作用、財產處置可能產生的影響,合理界定“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和“非法取得的全部財產”的範圍,兼顧、平衡犯罪人、國家、被害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經濟原則司法機關在處理涉案財物時應考慮可能的成本,以確保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利益和國家利益。比如壹個盜竊案件,受害人按照正常程序是得不到任何賠償的,這不符合經濟學原理和受害人利益最大化保護的原則。據此,可以認為法官可以設定合理的保留價,拍賣扣押的電腦,無需評估等程序;在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考慮以合理的價格將電腦直接返還給受害者。同時,如果所得財產的價值很低,追回和沒收的成本可能會更高。根據經濟學原理,壹般不回收。(二)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實體鑒定規則1。明確涉案財物的認定標準首先,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也明確了用於違法活動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所得的財物和違法所得。而且如果把錢還給受害人,就涉嫌變相縱容這種行為。二是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件也有受害人。雖然這類案件的被害人看似不同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侵權案件的被害人,但由於這類案件的參與人往往明知自己的參與並非國家法律完全允許,且自身存在壹定的過錯,因此賦予其被害人身份仍然是合適的。主要原因如下:第壹,此類案件與詐騙案件的主要區別在於能否認定犯罪人的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實踐中,即使司法機關對某些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案件的性質存在較大爭議,但要求此類案件的壹般參與者對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做出準確判斷,也是不現實、不合理的。第二,將此類案件的被害人認定為被害人並不違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精神。根據刑事訴訟理論,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受害人,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僅有獲得經濟補償和賠償的願望,而且有依法譴責和懲罰犯罪人的要求。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壹般參與人也符合這種情況。第三,“兩高”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也持肯定意見。通知明確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的(壹般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受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償程序追償。第三,違法所得應當包括間接所得。也就是說,用非法所得經營或者投資所獲得的利潤,應當認定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主要原因如下:第壹,追繳全部犯罪所得為非法所得,是由收入來源的非法性決定的,體現了“任何人不得從犯罪中獲利”的重要法律原則,是預防犯罪的本質要求,可以有效切斷犯罪的“經濟動力”。其次,從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來看,對犯罪所得的追繳是明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挪用公款在銀行存款、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是挪用公款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這裏的收入是指犯罪所得,包括投資收益。2.在涉案財物的處理中註意保護第三方的財產利益。原則上,贓物應當善意取得。從我國的立法來看,雖然《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對於贓物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相關的刑事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定位。筆者認為,贓物能否善意取得,取決於所有權保護與交易安全之間的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目前可以著眼於交易安全和效率價值,強調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兼顧財產所有權的“寧靜安全”。因此,筆者贊同最高司法機關在最近的司法解釋中采取的立場,即第三人善意取得贓物的,被害人(原所有人)不再享有請求回復的權利。同時,適用贓物善意取得至少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壹是取得人不知道取得的財物是犯罪所得。第二,取得的東西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必須是在公開市場上,通過合理交易取得的。公開市場是指出售同類商品的公共市場或者商業場所;合理的方式是合法的交易、拍賣等不可能懷疑財產非法來源的方式。如果交易不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商譽可以被否定。第三,必須支付合理的對價。第四,如果貨物已經交付給受讓方,需要進行登記的,已經完成相關登記手續。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是他人善意取得,然後惡意向善意取得人取得,也是可以沒收的。(三)辦理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程序保障1。增加庭審涉案財物處理程序,提高刑事司法公正。針對實踐中“定罪重於量刑輕”的問題,設置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已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還可以充分利用審判這個平臺,解決實踐中“重人輕財”的問題,督促偵查機關做好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工作,督促控辯雙方更加重視涉案財物的處理,從而促進整個刑事財物處理制度的規範化、制度化。對於壹些涉及復雜財產處理的案件,可以設置相對獨立的財產處理程序,其他案件可以酌情增加財產處理的審理內容,這將大大削弱法官在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閉門造車”現象,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2.加強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中相關民事權利的保護。首先,刑事追回程序與受害人單獨的民事訴訟相聯系。刑事案件生效後,被害人因追償或者退賠未能彌補損失的,壹般應當準許。案件移送法院執行機構後中止執行的,被害人應當提交書面中止執行書;如果不進入執行程序,被害人可以提交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當然,法院立案機關可以告知被害人相關訴訟風險,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至於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筆者認為不應受理,因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只有在刑事案件生效後,無法通過追償或者責令退賠彌補損失的,才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受理後中止民事訴訟。二是完善利益相關者財產利益的救濟制度。目前,利害關系人除了執行異議之外,很難通過其他途徑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筆者認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與涉案財物處理相關的法律文書,只要與第三人有關聯,就應當送達利害關系人,同時應當賦予利害關系人對相關財物處理內容的獨立上訴權;財產處理有錯誤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回轉程序予以糾正。第三,被害人的損失賠償優先於刑事沒收。對於案件中扣押的犯罪工具和其他有價值的工具,在被害人的損失尚未彌補之前,應當將這些財物拍賣或者折價賠償給被害人,而不是沒收上繳國庫。3.構建機制解決贓款難以返還的問題。第壹,建立處理涉案財產的國際合作機制。目前,如果贓款無法返還境外被害人,壹般會被沒收上繳國庫。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應根據我國參加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要求,在處理刑事案件涉案財產領域積極開展相關國際司法合作,解決海外被害人的贓物問題和我國追繳海外流失財產問題。第二,對於下落不明的受害人,可以考慮發布公告,同時對公告的期限、限繳期限、逾期不繳如何處理等做出可操作性的規定。第三,司法機關可以采取靈活措施,盡可能方便被害人收受財物。比如,對於在外地的被害人,可以委托其在法院所在地的親友持合法手續領取;對於能夠寄送當地公安機關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銀行賬號的,法院可以考慮直接匯款。4.規範涉案財物的審前處理。壹是依法及時處理已被查封、扣押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對於壹些事實清楚、被害人明確、財產歸屬無爭議的案件,查封機關可以考慮在開庭前返還查封、凍結的財產,以便及時挽回被害人的損失,避免出現上述鐘盜竊案中贓款贓物分配不及時等問題。第二,對財產的處理涉及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宜在開庭前進行權屬變更。比如,某省紀委在開庭前將辦案對象的股票扣到紀委服務中心名下,容易造成對被告人財產的不當侵害。因此,在處理股權、房產、汽車等問題時,尤其需要謹慎。,涉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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