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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的規定金額?根據?

攜外匯出入境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對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進出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進、出境人員”系指進境、出境的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銀行”系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開辦外匯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及分支行;“當天多次往返”系指當天內進境或出境超過壹次;“短期內多次往返”系指15天內進境或出境超過壹次。

第三條進出境人員攜帶下列數額外幣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非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當天多次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條有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憑其本次入境時的外匯申報數額記錄查驗放行。

第五條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數額查驗放行:

壹、居民攜出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居民攜出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三、居民攜出金額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10000美元以上的,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核準,銀行憑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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